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奈曼旗涉企行政执法备案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24日
奈曼旗涉企行政执法备案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针对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短板弱项和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探索建立涉企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涉及企业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实现涉企执法检查全流程监管,为企业发展创造优良环境,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和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操作指引。
一、涉企行政执法备案适用范围
全旗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的行政执法检查。其中,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生产检查、税务稽查、上级行政机关实施要求本级配合的行政执法检查除外。
二、备案程序
(一)执法计划备案程序
1.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企执法检查的,应当编制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见附件1),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2.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准予备案书(见附件2)。
3.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多个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就相同或相近事项进行检查的,或者相同或相近时间进行检查的,应当合理归并,实行联合检查,向行政执法部门出具涉企执法检查计划调整书(见附件3)。
4.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涉企执法检查计划调整书调整执法计划,并再次报送备案;确有特殊情况无法调整的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情况说明和依据。
5.行政执法部门需要调整已备案的执法计划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司法行政部门。
6.因投诉举报、上级部署或者企业有经营异常、有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原因需要对企业进行临时性行政检查的,组织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司法行政部门。
(二)执法计划实施程序
1.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涉企行政执法计划开展检查,未列入计划的,不得违规或者擅自检查。
2.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执法检查,于检查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企业送达《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见附件4),告知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事项;检查对象为不确定企业或全行业企业的,需要在政府政务网站上发布公告。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送达告知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现场出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并由企业人员签字确认。《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企业、行政执法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存档。
3.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涉企现场检查,应由两名(含)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企业可拒绝配合行政执法检查,并可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4.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建立执法案卷。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及其他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涉企现场执法活动,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进行记录,并编号存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
5.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录入工作,及时将涉企检查情况填报至法治政府建设智能一体化平台。
6.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落实“三项制度”情况、对被检查企业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7.除存在法定不予公开情形的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涉企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执法决定应隐去企业的相关信息。
(三)重大涉企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备案
1.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执法案件办理与法制审核相分离的原则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法制审核人员。初次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2.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作出20万元(含)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重大执法决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3.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采纳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主要负责人决定。
4. 重大涉企执法决定实行备案制。行政执法部门自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
(一)重大涉企执法决定备案报告(见附件5);
(二)执法决定书;
(三)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
(四)听证相关材料;
(五)证据目录;
(六)法制审核意见书(表);
(七)集体讨论笔录;
(八)救济途径告知材料;
(九)其他重要文书材料。
5.司法行政部门对重大行政决定备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核,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出具重大涉企执法决定准予备案书(见附件6);对存在瑕疵的,出具行政执法监督书(见附件7)。
6.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执法监督书自行纠正错误,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情况。逾期未反馈整改情况的,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不反馈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涉企行政执法监督
1.抓好涉企行政执法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要及时快捷,确保行政效率。
2.加大涉企行政执法督查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对不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问责。
3.探索涉企行政执法回访机制,为确保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得以严格、规范执行,司法行政部门可邀请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开展随机回访,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处理因违法检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
4.严格涉企执法案卷评查,对案卷文字记载的有关法律事实是否清楚、执法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完备、行政执法档案是否完整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规范执法案卷档案管理,提高执法案卷质量和执法水平。
5.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设立涉企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和连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方式,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打通政企沟通“最后一公里”。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维护企业权益、正确履行职责、着力改善营商环境的一件大事来抓,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涉企执法检查审核备案,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一盘棋”思想,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强化企业服务,减少涉企检查,自觉做到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
(三)严肃追责。对应备案未报备的、违规开展涉企执法检查的、工作懈怠、推诿扯皮以及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 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2. 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准予备案书;
3. 涉企执法检查计划调整书;
4.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5. 重大涉企执法决定备案报告;
6. 重大涉企执法决定准予备案书;
7. 行政执法监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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