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奈交强催〔2025〕0001号
当事人:
R公民
姓名: 孙吉星 性别: 男 年龄: 38岁
身份证号码: 152326198608133591 联系电话: 15647572223
住址: 奈曼旗八仙筒镇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单位住所(经营场所): /
因当事人孙吉星2024年8月7日,未按规定备案,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奈曼旗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9月9日对当事人孙吉星作出了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决定,决定书文号:内通奈交罚〔2024〕1004号),已于2024年9月9日向当事人孙吉星送达该法律文书。当事人孙吉星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单位)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缴交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和加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合计:壹万元整(10000.00元)。
2.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3.履行方式:请到奈曼旗交通运输局现场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扫码的方式支付缴纳罚款。
4.履行要求: / 。
5.其他事项: /
如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
5.□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你可向奈曼旗交通运输局进行陈述或申辩,奈曼旗交通运输局将依法核实。
联系地址: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清河路北段 邮编:028300
联系人: 杨镇宇 联系电话:0475-4221399
奈曼旗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21日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