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健康心”困难家庭先心病患儿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26 浏览次数:99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健康心”困难家庭先心病患儿救助项目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困难家庭先心病患儿救助项目(以下简称“健康心”项目)管理,切实提升“健康心”项目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做好困难家庭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救助(以下简称“先心病患儿”)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困难家庭先心病患儿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健康心”项目先心病患儿救助。

 “健康心”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低收入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先心病患儿的监护人自愿申请,旗县(市、区)、盟市红十字会逐级审批,报送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确认后给予先心病患儿救助。

第四条  “健康心”项目资金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

第五条  “健康心”项目救助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0~14周岁(含),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下简称“特困”)、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的困难家庭先心病患儿。不属于以上三类人员,但患儿家庭因重大疾病、因灾或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考虑救助。

 佐证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监护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户口簿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须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明复印件或派出所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原件。

(二)困难家庭证明材料:

1.先心病患儿属城乡低保、特困家庭的,其监护人需提供相关证明,由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协调同级民政部门核查确认。

2.先心病患儿属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的,其监护人需提供相关证明,由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协调同级乡村振兴部门核查确认。

(三)手术证明材料:住院收费票据原件(如出院后回当地医保机构报销,提供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和医保机构报销单并盖章)、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原件。

(四)患儿家庭因重大疾病、因灾或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提供诊断书,嘎查(社区)开据的证明并盖章。

第七条健康心”项目救助标准:困难家庭先心病患儿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由自治区红十字会提供救助,每名患儿救助标准为上限2万元,低于上限的,据实救助。无医疗保险的患儿,以上限2万元为标准给予救助,每人只享受一次该项目救助。

第八条 救助流程:符合救助条件的先心病患儿,可由监护人自行选择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在出院后2个月内向当地旗县(市、区)红十字会申请救助,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困难家庭先心病患儿救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附佐证材料。旗县(市、区)红十字会进行初审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救助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4)同相关材料报盟市红十字会复审,由盟市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对拟救助先心病患儿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救助项目拟救助名单公示表》(附件3)。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盟市红十字会汇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救助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4)同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红十字会。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后,向符合救助的先心病患儿监护人拨付救助款,并通过电话回访收款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救助项目回访表》(附件5)。先心病患儿资料由自治区红十字会存档。

 救助款拨付流程:自治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审核通过后,项目人员按照会机关财务报销制度流程签批,将救助款拨付至先心病患儿监护人。

  先心病患儿及其法定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红十字会开展相关宣传、采访等工作,同意使用姓名、肖像、声音、动作等资料及信息。

十一  盟市、旗县(市、区)红十字会要指导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救助申请,认真审核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先心病患儿得到救助。坚决防止不符合救助标准范围以外的得到救助现象发生,如先心病患儿家庭通过隐瞒、欺骗等行为获得救助的,自治区红十字会保留依法追缴救助款的权利。

十二 各级红十字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健康心”救助项目,扩大社会知晓率,让需要救助的先心病患儿家庭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切实提升“健康心”救助项目的救助实效

十三  办法自治区红十字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十四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救助项目工作流程

2.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救助项目申请表

3.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救助项目拟救助名单公示表

4.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救助项目申请汇总表

5.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救助项目回访表

 

附件.docx
信息来源:奈曼旗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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