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集团公司及所属、关联公司资金的调拨安全、准确、高效,提高资金管理水平,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的子(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关联公司的资金调拨(拆借)业务。
第二章 资金调拨(拆借)原则
第三条 各子公司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资金调拨( 拆借),必须上报集团董事会审核通过统一调配。
第四条 各子公司需要借用集团或其他子公司资金进行经营活动时,需先提出申请报告并说明资金使用途径及归还时间。(注册资本金不在此范围内)
第三章 资金统筹(拆借)管理
第五条 资金统筹管理
(一)各子公司向财务部提交资金收支使用需求计划,并编制资金收支时间节点,含资金使用时间及使用额度,财务部编制集团总部的资金收支使用需求计划。
(二)财务资产部根据各子公司提交的资金收支使用需求计划和集团总部的资金收支使用需求计划,汇总编制整个集团资金收支计划表,报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定。
第六条 资金调拨审批
当资金调拨单笔额度在 500万元(含)以内,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单笔额度超出 500 万元以上的资金调拨需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批后,由财务部进行调拨(拆借)。
第七条 资金调拨(拆借)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资金申请计划按照轻重缓急进行资金调拨(拆借),按《资金内部调拨(拆借,申批单》完善手续。
(二)调入单位将签批完毕的《资金内部调拨(拆借)审批单》交集团财务资产部进行资金调拨,《资金内部调拨(拆借)审批单》调出、调入单位各执一份,作为双方入账依据。
第八条 资金调拨(拆借)核算
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必须实行往来核算,明确资金权属关系,且实行有偿使用,按照财务制度履行相关的规范手续,并按资金拆借成本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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