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奈曼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4浏览次数:166

奈政发〔2018〕56号

 

 

奈曼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奈曼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奈曼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1日

奈曼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上级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旗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旗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旗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旗长、副旗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旗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

第五条  旗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纪律,顾全大局,敢于担当,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旗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旗长领导旗政府全面工作,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旗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旗长主持旗政府日常工作。旗长、常务副旗长均出差(出访),须指定一名副旗长主持工作。

第七条  旗政府副旗长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旗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并可代表旗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在旗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旗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主持旗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第九条  旗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在旗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保持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旗政府的工作部署。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旗长,并定期向分管副旗长报告工作。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条  旗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加强经济调节,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积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宏观经济目标和节能减排降耗等约束性目标,推动全旗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创新社会管理,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旗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旗政府根据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决定。

第十七条  旗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通辽市有关规定。各部门提请旗政府决策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以旗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协议,必须经旗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备案。旗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旗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推进综合执法。

第十九条  旗政府及各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力,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政府决策

 

第二十条  旗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要改革方案、改革事项和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旗政府全体会议或党组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提请旗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必要时需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法规合法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苏木乡镇、六号农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苏木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旗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旗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后,应及时向旗委、人大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经旗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应提交旗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旗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旗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旗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旗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均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应当及时发布旗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须经旗委、政府批准。

 

第七章 监督督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旗政府要自觉接受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执法检查,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旗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政协委员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言献策直通车制度。

第三十条  旗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旗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旗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或撤销违法违规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二条  旗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要主动调查处理,及时反馈情况,并向旗政府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和居民服务热线建设。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对旗政府及各部门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旗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畅通信访渠道,维持信访秩序。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要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

第三十四条  旗政府对上级及旗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旗政府督查工作由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旗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设置障碍,督查人员有权向所有知情人了解情况。督查工作的重点是:

(一)上级和旗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旗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旗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上级和旗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

(四)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第三十五条  旗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的考核,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旗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旗政府重大工作事项,必须经旗政府全体会议或党组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旗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旗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组成。根据会议需要安排政府其他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苏木乡镇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全体会议由旗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若工作需要由旗长决定适时召开。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旗委、旗人大常委会的重大决定事项、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旗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旗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由旗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旗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旗政府其他党组成员、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人武部政委列席旗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确需安排列席的,由旗长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常务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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