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奈曼旗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发布日期:2020-07-03浏览次数:145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办局:

现将《奈曼旗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0月11日


奈曼旗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及《通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应对、依法防控;快速反应,保障有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奈曼旗鼠疫疫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5鼠疫疫情的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

(1)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盟市。

1.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

(1)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

1.5.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奈曼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指挥全旗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发生鼠疫疫情时,根据鼠疫疫情级别和实际工作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奈曼旗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旗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由旗分管卫生工作的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旗卫生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旗委宣传部、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公安局、民政局、教体局、科技局、卫生局、商务粮食局,环保局、工商局、食药监局、旅游局,外事办、信息化推进中心、应急办、督查室,奈曼火车站、旗红十字会、旗武装部、武警奈曼中队等。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分别担任鼠疫应急指挥部的成员。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旗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负责疫区卫生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及时上报鼠疫疫情信息并发布预警信息。

旗发改局:制定鼠疫应急控制工作发展规划;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向疫区提供用于紧急疫情处理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物资。

旗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旗交通运输局、奈曼火车站:按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旗农牧业局:负责做好疫区鼠疫动物疫病的防控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旗林业局:负责疫区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隔离工作。

旗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旗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旗教体局: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旗科技局: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旗商务粮食局: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旗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做好自律管理。

旗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外事办:协助职能部门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协助解决境外媒体等机构对疫情的关注及协助接待国际组织的考察事宜。

信息化推进中心: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和政务网络畅通。

旗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旗武装部、武警奈曼中队:完成营区内的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旗委宣传部:按照疫情控制统一部署和有关部门、地区的请求,做好疫情处理宣传报道工作。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旗政府督查室:对各部门鼠疫应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储备、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旗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旗鼠疫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旗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旗政府应急办主任、疾控中心主任、卫生局疾控股股长担任,成员由旗政府应急办、旗卫生局及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组成。

2.1.2旗鼠疫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旗鼠疫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旗人民政府报经通辽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4)人群聚集活动和动物活动的控制:鼠疫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和可疑携带病原的动物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按照规定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旗卫生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苏木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旗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旗卫生局、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救治机构和监督机构及其任务

2.3.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苏木乡镇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和支援。

2.3.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

各级医疗救治机构都是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奈曼旗人民医院为奈曼旗重点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所有污染物,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2.3.3卫生监督机构

奈曼旗卫生监督所是鼠疫应急处理工作的法定监督机构。

具体任务:在旗卫生局领导下,依法对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监测与预警

3.1建立旗、乡二级鼠疫监测体系。奈曼旗疾控中心负责制定《全旗鼠疫监测方案》。各鼠疫疫源及监测地区要按照《全旗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日常鼠疫监测工作。设国家级鼠疫监测点的地区,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应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2奈曼旗卫生局将按照全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旗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旗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级为国家卫计委,级为自治区卫计委,级为通辽市卫生局,级为旗县(市、区)卫生局。

3.4.2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

级预警:特别重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

II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

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

级预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提出预警

在既往非疫源地区或疫源不明地区检出鼠疫菌或间接血凝试验阳性血清;

动物鼠疫发生在城镇周围、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景区、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以及军事基地等,并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毗邻省、地区发生肺鼠疫,呈扩散趋势,并有传入可能的。

4信息管理与报告

4.1信息管理

4.1.1完善全旗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奈曼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门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旗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信息报告

4.2.1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旗疾控中心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旗人民政府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和通辽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迅速开展和认真落实各项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措施。

5.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重点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旗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通辽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3.1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通辽市政府的指挥下,由奈曼旗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奈曼旗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通辽市人民政府。

5.3.2旗卫生局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通辽市卫生局。必要时,请求通辽市卫生局及有关部门给予紧急救援。

5.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4.1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旗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旗卫生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旗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4.2旗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卫生局。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自治区卫计委,直至国家卫计委。

5.4.3旗卫生局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旗人民政府根据疫情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5Ⅳ级预警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1旗人民政府建立疫区处理组织

旗卫生局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国家卫计委。

5.5.2旗卫生局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旗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5.6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6.1.1按本方案1.4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计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自治区卫计委或国家卫计委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卫生局或自治区卫计委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旗县(市、区)卫生局或通辽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

6.1.2鼠疫疫情发生在城镇、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景区、军事基地以及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时,法定确认单位在做出确认应急反应等级的同时,可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应急反应等级是否升级的确认。

6.2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自治区、通辽市、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计委和自治区、通辽市、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评估内容

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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