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浏览次数:142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办局:

现将《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18日

 

 

 

 

 

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自治区《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意见》和通辽市《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草稿)》,根据旗委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现就加快全旗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建设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着眼于从根本上保护生态环境,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的重大战略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到我区考察时强调,内蒙古的生态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内蒙古各族群众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华北、东北、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要求内蒙古在继续组织实施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同时,大胆先行先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

我旗生态资源丰富、生态类型多样,在维护国家和自治区生态安全方面担负着重大历史责任。近年来,我旗在国家和自治区的扶持下,依托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公益林补偿等重点生态修复和保护工程,坚持保护与治理相结合,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老的生态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新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出现,生态保护与建设任务依然繁重而艰巨。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为筑牢我旗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项目支持。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一、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部署,以及市委四届八次、九次会议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重点,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弘扬生态文化,倡导绿色生活,形成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努力把生态奈曼建成科尔沁沙地亮丽的风景线。

(三)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贯彻中央部署与立足全旗实际相结合,突出特色,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稳步推进。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先易后难。正确处理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根据各项制度建设和改革的难易程度,强化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坚持尊重科学。顺应规律、保护自然。尊重自然规律,结合我旗生态建设工作实际,以保护优先、维护生态环境系统性、多样性和可持续性的理念推进制度建设和改革。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多方参与、切实发挥党委、政府的领导、引导、支持和监督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注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凝聚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

1.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按照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功能定位,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约束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开发行为,强化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作用。制定《奈曼旗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包括点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功能定位,推动实施差别化的区域政策,促进各类主体功能区科学发展,缩小不同主体功能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差距;推动发挥不同区域主体功能,提高资源空间配置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合理布局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到2020年,基本形成主体功能清晰明确、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居、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发展格局,基本建成绿色奈曼、和谐奈曼、现代奈曼、美丽奈曼。

2.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标准,将我旗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禁止开发区、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按照自治区基本草原红线、耕地红线、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以及林业“四条红线”(林地和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红线)等划定标准(全旗现有林业用地561万亩全部纳入红线范围内),将我旗主要资源环境要素控制在各类红线范围内,促进自然资源和生态保环境护。创新管理方式,积极推进红线管理制度建设,把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生态安全底线,使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各类资源环境要素得到系统、完整、严格保护。

3.建立国土空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国土空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形成多部门跨地区协调联动的监测预警体系。配合自治区启动的典型主体功能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试点工作,开展人口规模、产业规模、建设用地供应量、耕地数量质量、资源开采量、能源消费总量、环境容量等要素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实证研究。

4.完善国土开发利用管理制度。编制《土地利用与保护“十三五”规划》。创新土地收储机制,完善旗级土地收储工作,探索我旗土地收储新模式。拓展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区向沙地等未利用土地延展途径,用好荒山、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资源,控制占用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资源。在搞好山区工矿废弃地恢复生态的基础上,继续规范开展工矿废弃地利用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条件,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工矿用地再开发利用改变用途的,应当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健全完善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5.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开展生物多样性资源本底调查和评估。通过调查,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库和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实施《奈曼旗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规划》,推进奈曼旗老哈河南岸沙带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规划示范区建设,加快龙尾沟、孟家段国家湿地公园、怪柳森林公园、宝古图国家沙漠公园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建设步伐,加强保护区濒危物种繁育、野生动物回归和种群重建。提高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定位监测水平,开展保护区空气质量、水质、水文、气象及野生动植物种群变化等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6.推进绿色城镇建设。全面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精神,科学划定和严格执行城镇“三区四线”,合理布局市政基础设施,设定不同功能开发的容积率和绿化率,保障城镇规模与产业规模、人口规模相协调,保护环境质量与水资源可持续供给。按照宜居城镇和生态园林城市标准,保护天然水系、自然地貌与城镇周边地区的植被,提升城镇绿地功能,加大社区、街头公园、郊野公园、绿道绿廊和环城市绿化带规划建设力度,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形成绿带、绿廊、绿芯的绿化体系,到2020年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型城市”。大力发展绿色、低碳、节能、智能化建筑。坚持城市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整体开发,统筹推进信息、能源、气热、给排水等基础设施。搬迁、整治、关闭排放严重工业企业。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废弃电子电器资源化利用,推动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到2020年,大镇和中心镇污水、垃圾处理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

7.建设美丽乡村。以“十个全覆盖”为突破口,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扎实建设美丽乡村。2016年,改造16557户危房,解决29902户农牧民饮水安全,硬化道路557.83公里,新建或改造高低压线路50公里,新增广播电视户户通36700户,新建和改造校舍24所,建设75个嘎查村标准化卫生室。为355个嘎查村文化活动室配备文体器材,新建农家店313个,配送中心2个。到2017年,实现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十个全覆盖”。

(二)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及使用制度

8.探索建立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状况调查、评价工作,研究制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登记、评估制度,对森林、草原、农田、荒地、河流和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确权登记、评估,明确所有者、监管者及其责任。

9.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资产及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创新资源收益分配机制,规范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和使用规则,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开展资源资本化、资产证券化、资本国际化可行性研究,通过资源资产合理有序流转和资本多元化运作,实现资源、资产、资本的有机结合。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和有形市场及信息网络平台,建立资本和风险市场勘查机制,探索实施和完善以市场方式选择整装勘查、集中勘查区主体,充分利用各类资本,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

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比价招标试点示范,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有序推进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比价制度,提升工业用地价格,优化工业用地配置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征地补偿安置水平。

(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

10.完善草原保护制度,加强天然草原恢复与治理。建立农牧民充分参与的草原保护机制,畅通农牧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农牧民对农牧区发展的话语权、参与权。制定《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制度》,将草原生态恢复效果、工程区实施效果、草畜平衡情况、重点区域生态状况作为评估生态保护成效的主要指标。制定《农牧业灾害防御体系工作方案》,提高专业化防治、生物防治水平。

贯彻草原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落实《草原保护与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奈曼旗草原保护与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退牧还草等工程,同时积极推进我旗“双千万亩”综合治理工程中的191.3万亩草原生态治理工程。到2020年全旗所有草原全部实行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制度,草原建设面积累计达到201万亩。

11.深化国有林场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大林业工程建设。认真贯彻中发20156号文件和自治区即将出台的改革方案及相关文件,结合全旗国有林场发展改革实际,进一步明确国有林场功能定位和生态公益型事业单位性质,把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全部纳入我旗林业生态保护红线之内加以保护,制定相关的管理、保护和运行制度,实现“保生态、保民生”的基本任务。

编制《林业建设“十三五”规划》。继续实施公益林补偿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重点区域绿化工程,在抓好以上工程的同时,大力实施“双千万亩”综合治理工程中的240万亩林业生态治理工程。将全旗70万亩沙化耕地和25度以上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加强林草种子资源基因库建设,加强《种子法》执法力度,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加快实现造林树种乡土化、良种化、多元化,提升我旗生态系统稳定和生态文明建设质量及效益。

12.完善沙地沙漠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沙地治理。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制度,完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相关政策和补偿机制。旗林业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依法划定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要采取生态移民等有效办法妥善安排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生产建设活动,对确需进行的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按程序评估和审批。

实行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在沙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必须进行生态状况和环境影响评价及水资源论证。对不具备水源条件,且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经批准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按照生态状况和环境影响评价及水资源论证规定的内容同步实施生态保护和建设,搞好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搞好检查验收;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土地沙化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治理,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完善沙产业发展制度,科学编制沙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沙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建设,促进沙产业发展,实现沙地沙漠的持续利用和有效保护。

落实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2011-2020年)》,通过实施禁牧休牧、退耕还林还草、生态移民等措施,逐步恢复沙地林草植被。通过造、封、飞方式的有效治理。到2020年,全旗85%以上沙化土地得到有效治理,植被状况明显改善。

13.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环境保护。严格执行《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体系。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科学确定产业布局和规模,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快推进牛河等蓄水工程建设,逐步将中水和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按照农业、工业、服务业、生活、生态等用水类型,完善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制度,严禁在生态脆弱和缺水区新上高耗水项目,保障公益性用水的基本需求。坚持节水优先方针,推动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用水计划和定额管理,对取用水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审批。建立地下水水位、水量双指标控制体系,在已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严禁建设项目新增地下水取水审批,采取水源置换等措施消减地下水取水量,逐步达到地下水采补平衡。

建立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体系,严格实行取水控制制度。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到2020年实现地下水超采区休补平衡。继续实施田间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到2020年节水灌溉面积达到200万亩。加强火电、工业等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水、雨水、矿井水综合利用。加强人工增雨。

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依法取缔和清理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违章建筑、畜禽养殖。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14.健全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编制《奈曼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方案》,紧紧围绕“3+2”(“3”指提升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度、引导资源向大企业集中、促进一体化开发,“2”指引入专业深加工企业、促进基地化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模式,开展全旗矿产资源供需形势与保证程度分析研究及矿产资源需求预测,科学界定我旗优势矿种、潜在优势矿种及紧缺矿种。

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区划与规划布局研究,确定我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分区,并提出规划分区管理的对策措施,提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和矿业经济区。

开展我旗矿产资源开发差别化管理政策研究,研究提出鼓励、限制和禁止的方向,明确限制依据和具体的限制条件,建立差别化调控机制和政策措施体系。

分类开展旗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研究,提出矿产资源勘查的重点矿种、重点区域及重大勘查工程等。研究确定优势矿产及潜在优势矿产的开采及矿产品供应能力及资源潜力,提出保护性开采矿种、优势矿种的总量调控和开发利用技术等约束性指标。

按照“开发保护并重、保护为主”和“开源节流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明确主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指标体系,提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方向和模式,设定主要矿种及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准入条件,规划部署“十三五”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重大技术工程。

按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服务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绿色矿山、和谐矿区建设为主要研究内容,确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主要指标、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把绿色矿业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提出有利于绿色矿业发展的管理方式、行业标准和激励约束的政策措施,建立资源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并提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措施和长远目标。

2020年,基本实现科学规划和部署全旗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科学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行为,完善地勘基金工作方向与管理政策,统筹协调全旗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布局,合理划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和矿业经济区及各类规划区。统筹协调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强化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保护与储备,进一步完善各项准入条件、调控指标及资源产业链,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最优化转换。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部署,推进和谐矿区、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重大工程建设。

15.深化工业绿色发展体制改革。建立完善与工业绿色低碳转型相一致的制度体系,综合利用法律、价格、财税和行政约束等多种手段,强化对能源、金属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等重点行业绿色发展的引导和约束,形成工业绿色发展的法治环境。研究建立工业绿色发展评价体系,引导工业发展从追求规模、速度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

1)大力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提升生物制药、现代蒙中药产业发展水平,加强生物发酵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推动风电设备、汽车配件制造等优势制造业,推动形成装备制造产业集群,重点打造县级自主创新产业集群。

2)培育发展绿色产业。大力发展绿色农牧业,优先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优质玉米、西瓜、果树、药材、荞麦、红干椒等特色优质农作物。抓住自治区把通辽列为“东部养牛带”机遇,着重抓好基础母畜扩繁、基础设施建设、肉牛种源基地建设、养牛专项资金筹集和肉牛产业招商引资等各项工作,使全旗肉牛产业规模在“十三五”期末发展到24万头。大力发展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建设。

16.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水权、林权、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研究节能量、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市场机制,制定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积极争取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执行《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推动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健全完善林权流转机制,引导规范林权交易行为。完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推动新、改、扩建项目通过市场竞价获得排污权,建立排污权收储回购制度。

17.贯彻执行生态补偿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出台的草原、森林、水流、湿地、耕地、荒漠、水土保持、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生态补偿制度,并结合我旗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支持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将基本农田纳入保护补偿范围。

18.促进河湖耕地修养生息。加强河湖水系保护和管理,落实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创新河湖管理体制,落实河湖管护主体,严厉打击侵占河湖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非法侵占河湖湿地,提高水生态自身调节修复和承载能力。完善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即将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重点治理重污染工矿企业、废弃物堆存场等高风险场地。积极防治农田土壤面源污染,合理控制化肥施用量,禁用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开展农田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工程,重点治理基本农田、蔬菜基地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支持粮草轮作,改良耕地土壤。合理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有序实现河湖、耕地休养生息。

19.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快推进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推进城乡结合部大气复合污染综合整治。全面加强工业烟尘、粉尘和城市扬尘控制,加快淘汰黄标车。

20.加强城镇噪声管理。积极治理机动车噪声,限制重型机动车(货车)进城,严格查处施工噪声、工业企业噪声,开展“宁静旗县”、“宁静社区”建设。

(四)改革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21.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对所有污染物、污染源、污染介质进行全面监管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独立、严格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规范发酵、化工等企业的环境行为,解决行业突出环境问题,防范环境风险隐患。

22.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建立以排污许可管理为载体的污染源综合管理体系,推动实现企事业环境行为一证式管理。将排污许可作为总量控制依据,探索建立排污许可、排污交易与问题减排相结合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23.建立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污染防治新机制,构建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公布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保障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执法力度,旗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将单独成立环境违法案件执法机构,确保违法案件及时查处。研究建立跨行政区和部门污染联控和会商机制,开展联合执法。

24.建立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探索建立“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污染、谁付费”相结合的污染治理机制。研究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鼓励有能力的第三方进入污染治理市场,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环境污染治理。在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工业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研究制定操作的严格管理办法,鼓励发展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金融部门可以对承担污染治理任务的第三方推行绿色金融政策。

25.健全环境信息公开、举报和监督制度。扩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完善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及舆论引导机制。研究制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推动企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全面的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和在线查询系统,及时公布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保障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健全环境举报投诉渠道,发挥公众、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健全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构建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

26.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制度。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热爱自然、崇尚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价值观,建立制度化、系统化、大众化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体系,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农村、进牧区“六进”活动。积极推进国家生态旗县、生态乡镇等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活动。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加快建立以绿色环保低碳为特征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提升全民生态文明意识。

(五)创新责任管理体制

27.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研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的内容、方法、指标体系及评价体系,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的存量及变动情况,建立资产负债表。

28.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目标、内容、方法和指标评价体系。研究制定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等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实施方案。

29.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开展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及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工作。按照自治区制定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以及环境损害范围认定、赔偿程序和方式,构建我旗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体系。研究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及金融担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损害赔偿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因决策失误或失职渎职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法排污或违规开采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全党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具体落实的领导体制,把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摆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统筹组织实施,抓好改革试点,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在旗委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旗政府旗长任组长、各有关副旗长任副组长的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推进各项建设和改革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积极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强化法制保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围绕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任务以及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在国土空间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治理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进行的地方立法,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提供法制保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实施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全民生态安全意识。

(三)强化政策支撑。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政策研究,研究制定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税收和金融等配套政策措施,鼓励支持试点地区推进相关改革工作。整合各类生态建设资金,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投入力度,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良好条件,确保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顺利推进,确保生态文明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四)强化监督考核。对改革和制度建设、实施意见进行分工,建立考核机制。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牵头任务的组织实施,各参加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全力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制度建设和改革推进成果、存在问题,及时上报旗委、政府。旗委将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定期组织专项督查,综合考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推进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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