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奈曼旗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浏览次数:122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八仙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政府各办局:

《奈曼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2015年9月21日经奈曼旗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15日

 

奈曼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通辽市有关规定,结合奈曼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旗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政府负责制,旗长依法领导本旗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副旗长依法协助旗长决策。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请示报告旗委的,应当在决策前向旗委请示报告;应当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法提请审议决定;应当提交政协协商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政协进行协商。

第六条  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旗政府办公室为旗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提供综合协调等服务工作;旗政府组成部门为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旗政府法制办、旗政府法律顾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旗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旗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旗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二)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三)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转型发展、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措施的制定;

(四)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修改;

(五)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六)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旗政府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由旗政府办公室根据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拟定或修订,报旗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决定政府人事任免、行政问责事项;

(三)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四)处置突发事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决策准备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旗政府旗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旗政府副旗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旗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和工作分工,可以向旗长或副旗长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程序从第(一)(二)项;

(四)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向旗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旗政府分管副旗长审核并报旗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旗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旗政府分管副旗长审核并报旗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旗政府决策的,可以向旗政府提出决策建议,旗政府办公室应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旗政府分管副旗长审核并报旗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旗长或分管副旗长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和问题;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要调查研究的内容。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调查研究后,拟订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不予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经下列程序作出:

(一)公众参与;

(二)专家论证;

(三)风险评估;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听证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节: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让公众参与:

(一)媒体征求公众意见。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向社会公布政府决策草案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

(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受此项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通报政府决策事项及说明,听取和吸纳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政府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意见。

(四)委托专门机构调查。决策事项需要考虑社会认同度或者承受度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门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专门调查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决策承办单位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提前3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听证参加人的名额以及报名办法和条件等: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听证参加人,应当包括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听证会,申请人数较多时,应当按照先后顺序或抽签确定参加人;

(三)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起草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五)举行听证会时,由决策承办单位就政府决策草案作出说明,听证参加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向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应具备专业技能或专业知识,具有社会公认的权威性及代表性。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无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社会公信力。

第十九条  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对决策事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并应当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并签字确认。专家论证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论证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负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以及经济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民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全面分析论证。将收集的各方意见和情况进行分门别类梳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草案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三)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相应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四)制定预防化解风险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论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处置预案,针对不同层面的风险制定相应有效的措施。

(五)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风险评估结论和预防化解风险的方案等,评估报告报旗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较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较高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但是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再执行;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度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或者应当调整方案、降低风险后再决策。

 

第五节: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结果修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连同下列材料报送旗人民政府: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以及起草说明;

(三)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旗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旗政府审议和决策。

旗政府法制办可以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旗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提交审议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旗政府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旗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节: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旗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作出通过、原则通过、暂缓讨论、修改后再次讨论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召开旗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可以根据议题邀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或者相关专家、公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同级党委、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旗政府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同级党委、上及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旗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决策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应当接受旗人大及其常委会、旗政协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公众的监督;旗监察局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并及时向旗政府报告监察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由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实施后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决策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问题或负面因素及长远影响;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认知和接受程度;

(五)主要经验、措施和建议;

(六)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评估后要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政府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纠错机制。决策做出后,决策依据发生变化或决策承办单位发现决策存在偏差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立即向旗政府报告,旗政府应当及时对决策进行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直属机构、苏木乡镇政府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