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通政字〔2015〕31号)精神,加快我旗养老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老有所养”的精神,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兜底作用、市场在养老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总体要求,采取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一体、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保障基本、建管并重、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全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旗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新增1000张,达到每千名老人40张左右。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200个以上就业岗位。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牧区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发展。每个社区建成方便实用、规模适度、可持续运作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成10所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实现信息化。全旗实现96%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居家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
三、主要任务
一是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统筹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二是全力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综合发挥公共设施作用,实现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三是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四是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将老年人健康医疗服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通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人家庭之间的多方式结合,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和康复护理服务。五是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大力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各类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提升服务水平。六是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大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和平台建设力度,全面提高养老服务效率和水平。七是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优先满足老年人的基本服务,不断拓展多样化服务,进一步繁荣老年人消费市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四、政策措施
(一)投资融资政策
旗财政按照老年人数量每年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建设,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金融机构应当增加对养老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二)建设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
在制定城市建设和改造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要落实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规定的用地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旗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征地实施过程中,旗人民政府和民政、土地、规划、建设及土地收储部门要严格监管。
(三)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兴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四)补贴资助政策
1.扩大老年人保障范围。在现行保障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实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两项制度的有效对接,使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2.加大对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12349”便民为老服务平台的资助。要将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预算,加大基本建设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改造和设备购置。制定支持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运行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互助养老幸福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可持续发展。保障“12349”便民为老服务平台运营,把专业化、标准化养老服务引入社区,让社区居家老年人享受到优质的养老服务。
3.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的资助。要激发社会活力,积极推进民建公助等模式发展壮大养老事业,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贴息贷款、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4.加大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资助。新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整合资源、综合利用。对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新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除自治区财政依据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已建成数量、建设规模、服务功能、覆盖人数等要素,按照“以奖代补”的办法分别给予资助外,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重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5.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的资助。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通过招投标选定专业化团队运营,起点要高。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镇“三无”、农村牧区“五保”及其他低收入老年人并为其提供低偿服务的,财政将上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拨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所需费用。其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标准部分,由政府补足。
6.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老年人受益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积极落实自治区关于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的政策。
7.建立养老护理员保障制度。为了鼓励和吸引相关从业人员,稳定护理员队伍,解决养老护理员待遇低、招聘难的问题,对各类养老机构中已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资格证书且从事护理工作两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严格执行自治区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和意外伤害投保补贴等制度。根据护理员的从业资格、服务质量等制定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薪金及奖励机制,稳定壮大护理员队伍。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护理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可纳入公益性岗位。
(五)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逐步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职业(工种)列入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纳入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满足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的需求。
引导旗内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和社会工作人才培训中心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并将养老护理相关职业(工种)培训能力建设纳入公共实训基地规划中。
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积极扶持、培养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队伍,实行为老服务志愿者注册制度,支持社会服务窗口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五、组织领导
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养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分析研究养老服务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督促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切实把养老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将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养老服务业全面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教育、公安消防、文广、卫计、国土、住建、规划、人社、商务、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能落到实处。
附:全旗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名单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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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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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旗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
分析和研究养老服务业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推动全旗养老服务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组成成员
组 长:布 仁 旗人民政府旗长
副组长:王 刚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成 员:颜廷阁 旗民政局局长
王春江 旗发改局局长
杜 良 旗财政局局长
王化成 旗人社局局长
荣墩贺 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栋江 旗住建局局长
韩宝良 旗商务和粮食局局长
王书博 旗文广电局局长
王景军 旗卫生局局长
任祥成 旗人口计生局局长
杨青春 旗食药监局局长
井伟光 旗金融办主任
邵景春 旗国税局局长
孙湘玲 旗地税局副局长
宋希昌 旗工商局局长
王晓茹 旗质监局局长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颜廷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旗政府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