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7-02浏览次数:102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有关办局:

    为贯彻落实通辽市委办公厅、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通党办字2015〕8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旗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为主线,进一步推动我旗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全面提高农村牧区农牧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我旗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示范村建设,结合“十个全覆盖”工程和农民之家、牧民之家建设,着力发展农村牧区社会事业,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深化村民自治,提升农村牧区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不断满足农牧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努力推进和谐奈曼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以农牧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重点,着力抓好农牧民群众农牧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农村牧区社区建设成果的标准。

    坚持扩大民主、村民自治。切实尊重和保障农牧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提升农村牧区社区管理与服务功能,增强社区凝聚力,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新机制。

    坚持依靠群众、广泛参与。紧紧依靠农牧民群众开展社区建设,培育农村牧区社区民间组织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开展群众性自助和互助服务,增强群众的文化认同感和家园归属感。

    坚持整合资源、共建共享。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对各项惠农政策、措施和各方的物质帮助进行整合,使之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切从实际出发,力戒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不贪大求全,要突出特色、循序渐进,不断深化,力求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适应建设和谐奈曼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总体要求,结合我旗“十个全覆盖”工程和农民之家、牧民之家建设,加强农牧民自治组织建设,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社区公益事业服务,已建成的农村牧区社区实现电子商务全覆盖。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化体育,美化社区环境,发展社区产业,维护社区平安稳定。

一是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坚持高标准。城中村和城郊村镇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参照城镇社区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建设标准执行,办公和村民活动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中心村、传统农村、牧区的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建设标准按照人口集中程度确定,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办公面积不得超出总面积的30%。人口比较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可以采取社区服务站点、流动服务车、代办员等辅助社区服务方式。主要功能包括便民服务大厅、党员活动室、党员干部远程教育设备室、图书室(草原书屋)、计生室、警务室、标准化村级卫生室、文化活动室、老年人日间照料室、农牧民科普大学、便民商店(超市)等,还要适当的建设室外文化体育活动休闲广场。二是拓展服务,不断扩大社区服务范围,深入延伸和扩展“十个全覆盖”工程内涵,统筹推进互联网、社会服务网、金融服务网、综合服务网、社会治安网等“五张网”农村牧区社区试点工作建设新模式,使农村牧区社区建设成果惠及更多农牧民群众。三是保证数量、精心布局。从2015年起,在国道111线、大阜线等主要道路沿线,每年以建设40个试点进度推进,到2020年全旗农村牧区社区试点在现有31个的基础上达到230个以上,占嘎查村总数的65%以上,并将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管理轨道。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嘎查村民自治是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嘎查村民自治应充分利用好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这一载体和平台,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村民委员会牵头,以村民自治为根本途径和有效手段,发动农牧民参与,以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带动自治组织、群众组织、经济社会服务组织建设,依法确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促进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效衔接、良性互动。认真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532”工作法、嘎查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等做法,完善嘎查村级重大问题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建设,健全嘎查村民对嘎查村务实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强化对嘎查村干部权利的监督。健全农村牧区社区共青团组织、妇女组织、计划生育协会、红十字会等群众组织,重点培育农村牧区专业协会、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环境保护类、文体教育类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广泛开展农村牧区社区协商。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围绕农村牧区社区建设中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居民反映强烈的实际困难和矛盾问题等开展协商。涉及行政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苏木乡镇、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人口较多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进行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拓展协商形式,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三)提高服务保障功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协商推选好社区工作人员,形成以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为主体的专项服务网络,为群众提供方便、周到的服务。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农牧民需求,积极探索投入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引导、动员政府公共服务向农村牧区延伸;支持企事业单位结对挂钩、帮扶农村牧区社区建设;鼓励村民自办、联办社区低偿(有偿)服务,提高农村牧区社区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展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围绕中心工作和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开展经常性的志愿服务和专业技术、信息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农村牧区社区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对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做到应保尽保;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与之配套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和社区养老服务,切实提高对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促进流动人口有效参与农牧区社区服务管理。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村户籍居民参加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民主政治权利和享有农村牧区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在保障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分担筹资筹劳、投资集体经济等方式,引导非户籍居民广泛参与民主决策。重视吸纳非户籍居民参与农村牧区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协商,建立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共同参与的农村牧区社区协调议事机制。健全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机制,采取会议表决、代表议事、远程咨询等决策方式,切实维护外出务工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牧区社区的权利。健全农村牧区“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采取志愿服务、公益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发挥农村牧区幸福院、妇女互助组织、儿童之家等机构和组织的作用,积极应用呼叫终端、远程监控等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对农村牧区“三留守”人员的服务能力。

(五)强化农村牧区社区建设人才支撑。坚持本土培育和对外选聘相结合,不断加强农村牧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嘎查村,可适当增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参照自治区制定的嘎查村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标准,合理确定农村牧区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标准。加大发展农村牧区青年党员工作力度。鼓励和支持旗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社区工作。深入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做好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加强农村牧区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六)改善社区人居环境。结合示范村建设,“十个全覆盖”工程和农民之家、牧民之家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供电、供排水、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通信网络等公共设施建设,分级建立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网络,健全日常管理维护,促进嘎查村废物循环利用,重点解决污水乱排、垃圾乱扔,秸秆随意抛弃和焚烧等脏乱差和消防安全等问题。加快改水、改厨、改厕、改圈,改善农村牧区社区卫生条件。要建立完善嘎查村环境卫生、道路维护嘎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培育嘎查村民树立卫生环保意识和良好的讲卫生习惯,打造优美整洁的村容村貌。各社区应积极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其中包括村民学校和专项活动站,具备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综合治理、纠纷调解、计划生育、就业维权和医疗卫生环境管理等基本功能,并为社区农牧民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有利条件。

(七)繁荣社区文化活动。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结合自身实际,发展特色社区文化,丰富农牧民文化生活,增强农牧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充分发挥农村牧区社区文化活动阵地作用,深入开展和谐社区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公序良俗,创新和发展乡贤文化,形成健康向上、开放包容、创新进取的社会风尚。健全农村牧区社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整合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服务功能,形成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辟群众文体活动,增强农村牧区文化惠民工程实效,发现和培养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广泛开展具有浓郁乡土气息的农村牧区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凝聚有益于农村牧区社区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创新活力。

    (八)加强平安社区创建。落实农村平安建设各项要求,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农村牧区社区开展各项法治工作,积极探索整合农村牧区社区层面法治力量,加强农村牧区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治工作网络、机制和人员向农村牧区社区延伸,推进覆盖农村牧区农牧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社区公共安全体系,创新农村牧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通过加强和创新农村牧区社区平安建设,建立覆盖农村牧区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机制,做好社区禁毒和特殊人群帮教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社区警务、警务辅助力量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达到有驻村民警、有专职协警、有义务治保组织。强化农村牧区社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引导农村牧区农牧民依法反映诉求、解决矛盾纠纷。

    (九)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各嘎查村在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的基础上,整合利用社区组织活动场所、文化室、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农牧民体育健身工程等现有场地、设施和资源,推进农村牧区基层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农村牧区基层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逐步构建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积极推动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村牧区社区延伸,探索建立公共服务事项全程委托代理机制,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农村牧区社区教育,鼓励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资源向周边农牧民开放。改善农村牧区社区医疗卫生条件,结合“十个全覆盖”工程和农民之家、牧民之家建设,加大嘎查村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改造、设备更新。做好农村牧区社区扶贫、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服务,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组织引导农牧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和“救急难”工作。

(十)提高农村牧区社区产业发展水平。立足各地资源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农村牧区服务业、扶持发展“一村一品”,推进农村牧区社区生产方式产业化集约化。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牧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积极开发农牧业多种功能,挖掘农村牧区生态休闲、旅游观光、文化教育价值,扶持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打造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休闲产品。支持农村牧区社区发展家庭农牧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兴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引导有技能、资金和管理经验的农牧民工回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降低农牧民创业成本。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推进农村牧区便民连锁超市及商品配送中心工程,鼓励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完善农村牧区社区商业网点和物流布局,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在农村牧区社区开展连锁经营,建立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

(十一)推动社区公益服务发展。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参加农村牧区社区志愿服务,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善农村牧区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布局,搭建社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志愿互助活动。根据农村牧区社区发展特点和农牧民需求,分类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领社区志愿者服务作用。已建成的农村牧区社区都要有一个电子商务服务站,5到10户以上的农村网店实现既能网上购物,又能销售地方特色农牧产品的双向流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在农村牧区兴办养老助残、扶贫济困等各类社会事业。

(十二)深化社区服务网络建设。

1.推进互联网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牧区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以“互联网+”思维,发挥电子商务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农村牧区经济转型升级,以电子商务为平台,鼓励农村牧区社区开展万众创新万人创业活动。充分发挥电商产业园(运营中心)的集聚孵化作用,全面提升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服务水平,加快培训农村牧区社区电商人才,聚合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和知名企业的优势资源,通过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和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农村牧区社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

2.推进社会服务网建设。以农牧业产品质量安全、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农牧产品流通、农牧业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新型农牧业社会化农村牧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为农牧民提供网络式社会服务,实现公共服务一体化、中介服务多元化、服务组织市场化和粮食安全、农牧产品质量安全、农牧业生态环境安全“三化三安全”目标。进一步加强植保、农机等服务组织建设,不断规范农牧业专业化防治组织管理,提升农机装备水平,扩大生产环节关键技术推广应用规模,培育发展新型农牧民合作组织,创新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

3.推进金融服务网建设。加强农村牧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网”,扩大“助农金融服务点”覆盖面,优化农村牧区金融生态环境,开展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破解制约农村牧区发展瓶颈。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农村牧区金融结算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向农村牧区投放POSATM便民支付服务终端,扩大“助农金融服务点”农村牧区社区覆盖面。全面开展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和农户个人信用信息库,建立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实现金融机构差异化放贷,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

4.推进综合服务网建设。通过依托各级各类大专院校、职业学校等培训机构针对农村牧区社区有培训意愿的农牧民开展家庭服务类培训、农村牧区实用技术培训、涉农涉牧职业技能培训、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等多种类、多渠道的职业培训;通过组织实施科技之春、科技活动周、科技服务一线等农村牧区社区特色科技培训活动,培训培养一批种田能手、科技服务员、科技特派员等科技人才;通过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农村牧区社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优势,搭建远程教育服务农村牧区社区平台,以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和增强党员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继续抓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能力,积极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服务。

5.推进社会治安网建设。以紧紧围绕确保公共安全、提升农村牧区社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全面推行1+X+Y社区民警专职化工作模式,下沉警力,将警务融入社区网格化管理,综合利用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在农村牧区社区构筑起一个严密的防控网,充分发挥向群众汇报工作职能,宣传法律知识、巡逻防范职能,善于发现矛盾和调解职能,不断推进平安农村牧区社区试点建设,着力提升农村牧区社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法治化水平。

(十三)分类推进社区建设。要认真总结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工作经验,在进一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使农村牧区社区建设与全市实施的新农村新牧区示范村建设,“十个全覆盖”工程和农民之家、牧民之家建设,一同建设,一同推进。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牧区社区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社区建设工作。城中村、城边村和农牧民集中移居点,要探索借鉴城市社区服务管理的有效经验,逐步实现与城镇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发展相衔接。距离城市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少、交通不便、基础设施条件差的嘎查村可选择周边能起辐射作用的农村牧区社区合并建设中心社区。人口流动较多的农村牧区社区要加强对留守人员的生产扶持、社会救助和人文关怀,切实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集体经济较好的农村牧区,要积极发展社区公益事业,完善社区公共设施和人居环境,着力提升农牧民生活品质;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牧区社区,要切实增强村庄自治功能和发展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规划建设、政策引导、资源投入等职责,把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统筹协商和绩效评估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要在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开展,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衔接,与“十个全覆盖”工程相配套,与统筹城乡基层党的建设同步考虑。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形成农村牧区社区建设整体合力。要结合开展五级示范抓引领、“五个一”千村帮联行动等工作,建立旗县级以上机关党员干部联系基层、到农村牧区社区挂职任职、联点包户制度,支持和参与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制定并落实扶持农村牧区商业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要组织发动各自联系的农牧民群众积极投身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开展各种类型的社区志愿和互助服务。提倡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结对帮扶农村牧区社区。

    (三)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工作宣传力度,设置专栏,开辟专题,大力宣传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并对农村牧区社区建设重点、亮点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对农牧民居住观念、生活方式等进行宣传引导,使农牧民真正认识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的目的意义,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建设农村牧区社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保障资金投入。为保障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要切实加大对农村牧区社区的投入力度。一是抓住国家不断加大对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支持力度的机遇,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农村牧区工程建设,积极争取项目、争取资金。二是积极引导农牧民对直接受益的公共设施建设投工投劳,解决村级配套资金不足问题。三是积极引导社会资金通过赞助、捐助和合作开发等途径投入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四是鼓励金融部门创新信贷产品,灵活运用多种担保抵押方式,激活农村牧区资产,拓宽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资金投入渠道。五是为保证各地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后续维护、管理正常运转,各级财政应适当增加工作经费投入。

(五)强化监督检查。新型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依法按程序进行,各有关部门、苏木乡镇、嘎查村对农村牧区社区要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完善群众意见征集制度,满足大多数群众的合理要求,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对相关资金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

 

 

 

2016年4月1日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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