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奈曼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聘任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浏览次数:131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八仙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政府各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任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16年3月13日


奈曼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任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规定》、《通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任程序规定》,结合奈曼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聘任旗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循公开选拔、择优聘任的原则。

第三条  旗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旗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旗政府法律顾问可以从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中聘任,聘期1年,期满可以续聘。旗政府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无需履行聘任程序,依法履行旗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旗政府法律顾问每届人数6-8人。 

第五条  旗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政策和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务工作经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5年以上;

(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热衷于政府法律顾问事业,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六条  旗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旗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旗政府法律顾问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旗政府存在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旗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旗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涉法事务。

第八条  聘任程序:

(一)成立聘任小组。旗政府办公室成立相应聘任小组,人数原则上为5名。

(二)发布聘任公告。通过网站、报纸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聘任公告、履职要求、报名条件、期限等相关事项。

(三)资格条件审查。旗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差额选拔的原则确定进入评审或面试的人员名单。

(四)拟聘人员评审。旗政府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入围人员进行综合评定,择优提出旗政府法律顾问拟聘任人选。

(五)政府网站公示。确定旗政府法律顾问人选后,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将拟入选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履行聘任手续。旗政府办公室将确定的法律顾问报旗政府批准后,签订聘任合同,由旗政府颁布聘书。旗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法律顾问人员名单。

第九条  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旗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服务事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旗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建立旗政府法律顾问台账,对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年终按照台账进行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旗政府法律顾问为旗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结合工作情况可以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取得相应报酬,也可以按照法律服务市场价格确定。按市场价格确定的应在签订聘任合同前向旗政府办公室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旗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旗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政府办公室报请旗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原因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的;三次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情形的;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旗政府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旗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旗政府各部门、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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