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 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7-02浏览次数:104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八仙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政府各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旗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内蒙古自治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提高工作效率。

  依法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公正透明。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权责一致。科学划分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政府领导责任。

  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总体目标

  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放宽市场准入

  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减少前置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旗工商局牵头负责)。简化手续,缩短时限,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并根据上级部署适时在全旗推广(旗工商局、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完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改革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制度(旗发改局、商务粮食局牵头负责)

  (二)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辽市政府和旗政府规定的程序设定(旗编办、人社局等部门牵头负责)。继续梳理审批服务事项,抓好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下放旗县级事项的承接落实(旗编办、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等部门牵头负责)。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旗发改局牵头负责)。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尽快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开展全旗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及机构调研摸底工作,组织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自查自纠。逐步在旗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布目录库级服务承诺信息表。创新开展固定资产领域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规范工作,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中介监管机制(旗编办、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全面试运行“多规合一”。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实行一个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一级地方政府“一站式”服务,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旗政府办负责)

  (三)禁止变相审批。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面清理涉及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实现“目录之外无收费”(旗编办、发改局、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旗政府法制办,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等行为(旗发改局、财政局、商务粮食局、旗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PPP等公私合营方式,完善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旗发改局、财政局牵头负责)

  (五)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许可文件(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旗工商局牵头负责)。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持续做好经营机构高管任职审核和备案审查。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规定,抓紧制订试行儿童老年用品及交通运输、建筑工程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的实施细则。(人民银行奈曼旗支行、旗金融办、食药监局、安监局、文广电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交易等市场行为,创新监管方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诚信守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试行扩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旗金融办牵头负责)

  (二)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范围。市场主体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部门须依据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和统筹协调下,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严厉查处仿冒名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大力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的长效机制建设。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进一步做好电视购物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及时办理举报投诉,各相关部门按行政职责,依法依规对涉案责任主体做出处理(旗商务粮食局、发改局、工商局、文广电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强化风险管理。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消费品、电梯为重点,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安全指标为重点内容,健全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采集、分析、评估、研判及发布制度,形成以预防为主、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机制,实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动态分析通报机制(旗质监局、工商局、安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依据风险程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旗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环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利用物联网建设重要产品等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旗商务粮食局牵头负责)

  四、夯实监管信用基础

  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

  (一)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商事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旗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网络系统。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依法逐步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依法逐步推动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人民银行奈曼旗支行牵头负责,旗工商局、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旗工商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许可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奈曼旗支行牵头负责)

  五、改进市场监管执法

  创新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和行政问责,确保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均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作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确保程序正义,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尊重公民合法权益,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其人格尊严,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进监管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离,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旗编办、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推行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审批依据、程序、申报条件等(旗编办、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依法公开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加强执法评议考核,督促和约束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旗政府办负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对苏木乡镇政府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苏木乡镇政府行政负责人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究责任(旗质监局、安监局、审计局、旗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改革监管执法体制

  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健全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一)解决多头执法。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原则上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业务相近的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旗编办、旗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

  (二)消除多层重复执法。对食品安全、商贸服务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要加强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加快旗县级政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原则上不另设执法队伍。镇政府(街道)在没有市场执法权的领域,发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旗编办、旗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

  (三)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旗编办、旗政府法制办、检察院牵头,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未经依法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市场准入许可的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旗工商局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做好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旗政府法制办、检察院牵头负责,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理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旗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场监管部门须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

  (一)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推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建立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社会组织法人库,推动行业协会信息公开,规范信息公开行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本会章程(旗民政局、工商局牵头负责)。巩固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资产财务、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四脱钩”成果,真正确立行业协会商会的法人地位,提升依法自治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旗民政局、编办、工商局、工商联牵头负责)。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完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积极推动清理并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建立旗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同时加强管理,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旗民政局、编办、工商局、工商联牵头负责)

  (二)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旗财政局牵头负责)。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旗编办、质监局牵头负责)。推进公证体制改革,落实公证机构独立的事业法人地位,深化公证行业绩效工资建设,增强公证活力(旗司法局牵头负责)。加快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推进从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者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建立健全市场专业化服务机构监管制度(旗发改局、编办、民政局、人社局牵头负责)

  (三)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出台《奈曼旗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发挥消费者组织调处消费纠纷的作用,强化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提升维权成效(旗工商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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