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浏览次数:162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提高低保对象认定的精准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政发〔2015〕94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的通知》(内民政发〔2017〕30号)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通政字〔201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低保工作实际,在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的实施意见》(奈政发〔2016〕20号)基础上,就相关低保政策作相应调整补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低保申请对象户籍年限限制

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取消原有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新迁入我旗并取得户籍的外地居民以及各苏木乡镇场街道之间户籍迁移居民的低保申请对象户籍年限限制,即凡持有我旗户籍常住人口的居民不再受户籍年限限制,均可根据其户籍状况申请城市或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只要申请对象符合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均要将其按要求按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

二、科学认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各苏木乡镇场街道要根据我旗现行的低保政策,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科学、合理认定,能够准确核实家庭收入的,要按照实际收入进行计算;不能核实家庭收入的,要按照家庭成员的劳动力系数及收入扣减因素核算家庭收入;无文书约定的,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计算赡养费。

三、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

(一)必须严格执行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各苏木乡镇场街道要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低保申请,受理申请后要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核。各苏木乡镇场街道要按规定时限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无论审核是否通过都应向申请人出具《初审情况告知单》,未通过审核需说明理由;在组织民主评议时,应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审批低保对象的依据之一,但不能将其作为审批低保的唯一依据,要防止民主评议走过场和“民主选穷人”现象发生;要严禁不履行审批程序或未入户调查,直接将某类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

3.审批。旗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根据低保申请材料、核对报告等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和审核意见,综合提出审批意见,无论审批是否通过都应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决定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需说明理由;同时必须按照申请低保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4.公示。各苏木乡镇场街道要按规定和时限进行公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发放。卡(折)必须由低保对象本人留存保管(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低保对象所享受的低保救助政策、实际发放资金与低保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完全一致。

(二)规范城乡低保动态管理

认真落实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渐退帮扶政策,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低保家庭,在核实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实现就业后的低保对象给予一定时期的渐退帮扶补助。同时,要健全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规范城乡低保档案管理

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低保档案的管理工作,坚持一户一档,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低保对象信息发生改变时,低保档案要及时进行更新。

(四)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在审批城乡低保的过程中,必须坚持“逢救必核”、“未核禁批”原则,严禁核对中心不履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职责转而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2017年7月12日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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