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但仍有营业场所拒不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拒不执行防控命令,个别居家隔离人员在居家期间私自外出,来(返)通人员不主动上报行程,故意隐瞒等情形,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重大风险,通辽市公安机关现已对类似情形依法作出严肃处理。现将情况通报如下:案例1.2022年10月4日深夜,通辽市科尔沁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工作中,发现一名密接人员从有高风险区的城市乘火车返通后入住宾馆,宾馆在未要求其扫“一通码”、未查验其行程情况下,直接办理入住,严重影响对其他密接、次密接人员的追踪查找,直接导致宾馆周边区域和20余名人员被临控和隔离,加大了疫情传播扩散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依法对宾馆经营人做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同时宾馆停业消杀整顿10日。案例2.2022年9月30日,库伦镇派出所民警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两名外地游客曾入住辖区内宾馆。经调查,该宾馆经营人未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身份信息,未按照疫情防控政策对外来人员向社区报备,同时存在当天对其他旅客信息也未落实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身份信息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库伦旗公安局依法对宾馆经营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案例3.开鲁县辖区村民李某某、徐某某在居家隔离期间未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私自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开鲁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徐某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案例4.开鲁县辖区某村前来探亲人员刘某从有高风险区的城市返回未及时上报本人行程,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上门排查时隐瞒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开鲁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做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警方提示: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宾馆、旅店业等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广大市民也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行程信息,主动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防线。对未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妨碍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