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领域---八仙筒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政发〔 2022〕28号

发布日期:2022-02-25 浏览次数:80

各嘎查村、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0〕36号)以及严守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要求,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压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监督责任。各嘎查村要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实现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确保本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各嘎查村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一线执法,严格查处破坏耕地违法违规问题。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抓好落实。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建立完善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管护体系。农牧部门要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轮作及耕地地力管理,严格防止耕地撂荒弃耕,有序引导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的粮食种植,防止耕地“非粮化”,同时加大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查处力度。实施全程监管、即时发现、快速处置的耕地保护新机制。

(三)强化耕地保护执法和追责问责。切实强化执法力量,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发现并查处耕地违法违规问题。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下发督察意见书,约谈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务处理,形成高压威慑态势。

二、全面加强耕地规划和用途管控,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一)全面加强耕地规划管控。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划定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全面加强耕地用途管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六个严禁”要求,防止耕地“非粮化”。 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各地要认真执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6、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7、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三)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1、进一步提高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强度。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四)严防土地流转“非农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搞非农业建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不能破坏耕作层,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承包经营权人要自觉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严禁撂荒、闲置、改变耕地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

            八仙筒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7日

信息来源:八仙筒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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