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旗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旗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
2、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完备的申请材料;
3、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要求;
4、属于历史文化名村的,还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5、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6、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会意见;
7、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提交材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2、建设单位或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受理地点:
八仙筒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