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住房家庭;
2、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
3、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4、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须要搬迁的;
5、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不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需要新(扩)建的;
6、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没有宅基地;
7、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
8、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实本村组无住房的;
9、用地要符合村屯规划。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嘎查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出具意见。
二、审核
1.党群服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村民填报《城乡居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并进行实地勘察测量。
2.自然资源所出具地类证明材料(三调数据应用前)。
3.党群服务中心根据用地地类现场勘测,出具界址GPS图。
三、审批
党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确认。
四、办结
1.对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证书。
2.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不动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