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受理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及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举报内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未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举报形式。举报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行政机关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邮箱、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举报受理部门。举报受理部门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认真做好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 凡被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确保举报人的信息安全,对举报人提出个人信息保密的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收悉后,要及时派人调查处理,并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将查处结果存档并书面答复举报人,避免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
第十一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受理,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