苇莲苏乡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发布日期:2022-04-13 浏览次数:103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局《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减少损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是指:各单位(包括对泄密事件的当事人、举报人)向上级保密组织的报告时限及报告内容。

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四条 发生泄密事件,及时报告,及时查处,积极协助调查既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 科室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在初步核实的前提下,对一般涉密事件须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保密组织报告。

对重大泄密事件(一份绝密件或两份以上机密件)必须立即向上级保密组织报告。

第六条 对发生的一般泄密事件,查清情况后办公室向上级保密局报告;对发生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等重大泄密事件要逐级报告。

第七条 泄密事件报告的内容。

(一)初次报告的内容:

1. 泄密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 泄密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 泄密事项的名称,内容、密级、数量。

4. 对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出评估。

5. 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6. 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的整体方案。

(二)查处后报告的内容:

1. 发生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2.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 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九条 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十条 一般泄密事件由办公室负责调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重大泄密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直接进行调查,办公室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部门在查处案件中,基层部门和当事人要积极主动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泄密事件调查中,需要查明: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具体内容、密级、数量。

(二)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危害程度。

(三)是否可以补救以及可以补救的措施。

(四)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及主要情节。

(五)对事件性质的认定。

(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对事件应负的责任。

(七)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或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泄密事件的处理。在查明泄密事件的基础上,办公室写出结案材料,对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办公室应立即将案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对泄密事件责任人或事件有关责任人处罚种类:

(一)刑事处罚(由国家有关机关执行)。

(二)党纪、政纪处分(由党委研究决定)。

(三)罚款:根据情节处责任人罚款。

(四)通报批评。对泄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认识态度好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 在泄密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基层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泄密事件的补救工作,及时堵塞漏洞,最大限度的减少因泄密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不含国家机关实行强制措施、诉讼时间)。

第十七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终结后,办公室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部门报送泄密调查处理报告,报告内容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保密办公室按照职责范围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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