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全域生态安全格局,以“双评价”结果和相关保护线为依据,进行“应划尽划”情况分析。①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定位,构建与生态系统相协调、与生态过程相匹配的网络化生态安全格局,作为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基础。②将现状生态保护红线与“双评价”中生态保护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叠合分析,原则上将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且不存在矛盾冲突的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环境极敏感极脆弱区域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野生动物迁徙廊道等具有潜在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③与林业资源控制区、水源保护地等各类保护线衔接,将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国家一级公益林等国家禁止开发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分析现状生态保护红线内矛盾冲突情况,按照人为种植活动冲突、人为建设活动冲突和规划项目冲突进行分类处置。在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过程中,通过用地叠加、卫星识别、现场踏勘、座谈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各类人为活动冲突情况,结合冲突图斑的功能、位置、面积,分析其对生态功能的影响程度,提出“保留、退出、扣除”3种处置方式:保留是指原有功能保留在红线内部;退出是指原有功能从红线中腾退、原有用地进行生态恢复;扣除是指扣除原有功能范围内的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减少。综合对比河北、贵州、四川等地最新的评估调整导则,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实践,笔者提出以下调整策略(具体控制指标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①人为种植活动(主要包括耕地、果园、人工商品林等):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部、面积较小且距离江河干流、重要湿地水库防护范围之外的种植活动予以保留;位于江河干流、重要湿地水库等防护范围之内面积较大、影响生态功能的种植活动予以退出;位于或者靠近生态保护红线边缘、扣除后不影响生态空间连续性的种植活动予以扣除。②人为建设活动(主要包括镇村建设用地、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生态保护红线内对生态功能影响较小的风景名胜、寺庙宗教、军事用地和现状线性基础设施等建设活动予以保留;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面积较大、对生态功能影响较大的建设活动予以退出;位于或靠近生态保护红线边缘的人为建设活动予以扣除。③规划建设项目冲突(主要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和相关规划):规划中确实无法避让的线性基础设施可以保留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部;土地整治项目、耕地后备资源项目、能源和科研项目等占地面积较大、影响生态功能的规划项目予以扣除。
进行“三线”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采取“开天窗”方式进行处理。按照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的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均应采取退出或扣除的方式。①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或布局分散、图斑面积小于5亩的永久基本农田予以退出;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边缘或集中连片的永久基本农田予以扣除。②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边缘交叉部分的生态保护红线斑块予以扣除;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部、具有重要生态保护意义的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可以采取开天窗的方式划为生态保护红线,置于特殊用途区内,并与集中建设区和弹性发展区不重叠。
进一步优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明确质量检验标准。①生态保护红线局部优化。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与山脉、河流、林地、流域分界线等自然地貌单位边界的一致性进行分析,进行适度调整,使其与自然边界保持一致。边界不规整图斑、破碎图斑等不具有保护意义的图斑予以扣除。②生态保护红线补划。以优化全域生态安全格局为原则,以生态保护等级评价为“高”和“较高”区域为参考,优先将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地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③进行质量检验。结合各地自然生态本底,因地制宜确定生态保护红线最小图斑面积,将其作为质量检验的标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之后整体图斑面积有所增大、图斑数量有所减少、生态空间连通性有所提高、生态空间格局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