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是我国新形势下住房制度改革的又一新探索,是解决大城市住房结构性问题的着力点,更是优化房地产租住供需平衡,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我国保障房体系中的新增量,和公租房等保障性租赁住房有着比较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保障对象不同。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是以户籍为主的本城市收入困难的家庭。保障性租赁房没有户籍限制,主要针对的是住房需求的新市民和青年人,除了本区域内住房困难群体外,集中保障的是外部流入的新增人口。其次是保障属性有所改变。公租房是区域性静态人口的福利保障,是一种通过户籍限制,对本地域居民在住房保障上的福利。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对住房困难群体的普惠保障,既无区域限制,也无收入规定,只要有需求就可以申请,属于一种普惠性的保障住房。最后是投资主体和供给渠道有所改变。公租房基本都是政府投资,从开发到运营都由政府承担。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开发和运营主体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
1998年开始实施的住房制度商品化、市场化和货币化改革主要是发挥市场机制配置住房,但住房保障有所弱化,保障性住房供应形成了供需短板。2010年以后,全国多个城市房价快速上涨,导致中低收入者以及新市民、青年人无力买房和租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则是弥补我国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困难群体保障住房不足的短板。
首先有利于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有助于稳定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以及人口红利,房地产迎来了蓬勃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住房供需失衡,房价高企等现象。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为城市发展提供了红利,但他们进入城市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住房难。高房价的背景下,租赁住房则是大多数新市民的第一落脚处。为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和新市民、青年人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缓解他们购买住房的焦虑,合理释放购买需求。尤其是随着“十四五”期间大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提前释放和分解超前购房消费,缓解房地产供需和租住矛盾,稳定地产购买预期。此外,通过增加小户型、低租金房源的供给,还能够优化租赁住房供应结构,释放现有的租赁市场潜能,也有利于稳定租赁市场。显然,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既能优化房地产供需市场,稳定有效投资,还能改善民生,为新市民、青年人提供安居乐业的条件,是其“住有所居”的重要保障。
其次是有利于普惠性住房保障制度的创新。目前,我国保障住房主要包括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类型。公租房和共有产权房保障的是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数量众多的新市民、青年人在大城市的住房需求,既无法被属地管理的保障住房覆盖,又短期内难以实现自己购租,这些群体成了城镇住房保障的夹心层。保障性租赁住房没有户籍及属地限制,主要用来解决新市民、青年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则具有普惠性。大力发展保障性住房将重塑城市住房市场的格局,多年来针对夹心层的保障性住房发展不足的现状将会发生根本改变。一定程度上,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对公租房政策的补充和发展,弥补了保障住房体系不完善现状,充分发挥其居住权普惠性的社会功能,是普惠性的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制度创新。
再次是有利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新型城镇化的核心首先是人的城镇化,农业人口向城镇的迁移和聚集是城镇化最鲜明的特征,重点在于顺应人口流动趋势。其次则是要建立大中小城市和城乡协同融合发展的空间格局。据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截至2020年,我国流动人口为3.76亿人,越来越多的人口流向大城市。通过全方位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既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在城市的居住需求,安居乐业,又兼顾其经济承受能力,促进劳动力要素在城市之间的有效流动。此外,由于住房压力的减轻,使得新市民、青年人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城镇化的建设中来,在城市发展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共享城市发展成果,实现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