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社会影响,维护全乡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洪标准》、《旱情等级标准》、《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洪水调度方案编制导则》、《滞洪区运用预案编制导则》、《抗旱预案编制导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旱情信息分类》等标准、规程和规范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奈曼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全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苇莲苏乡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分工负责,部门联动。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和化解水旱灾害安全风险。
1.4.2 .建立防汛抗旱责任制。全乡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以防洪安全和全乡供水安全、农牧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乡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1.4.3全民动员。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干群结合进行抢险救援。辖区民兵、干部、群众都要全力以赴进行应急。
1.4.4防汛工作。坚持流域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兼顾,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合理调配利用水资源。
1.4.5抗旱工作。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村民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5工作目标
加强和完善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防汛抗旱减灾能力和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通过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抢险救灾,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损失,实现标准内洪水确保工程体系安全,超标准洪水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干旱灾害尽可能减轻灾害损失的目标,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乡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乡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为苇莲苏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分管领导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各村也要设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和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1防汛抗旱指挥部
苇莲苏乡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乡的防汛抗旱工作。
2.2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指 挥 长: 赵洪博
副指挥长: 徐相春 宗文武
成 员:刘凤刚 于兴华 张 玉 赵连杰 伟乐思 好日老
韩立奇 杨 光 许庆东 林晓红 刘晓燕 王 峥
唐爱学 马德仁
2.3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乡的防汛抗旱工作。
(2)组织起草地方性防汛抗旱的法规、规章草案、执法监督制度等。
(3)组织编制乡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负责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与其他各类预案的衔接协调。
(4)负责组织调配全乡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
(5)负责乡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制定防洪预案、抗旱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调度指令。
(7)及时掌握汛情、旱情信息,负责发布全乡的汛情、旱情、灾情通告。
(8)提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建议并组织实施。
(9)承担全乡防汛抗旱综合宣传。
(10)承担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11)负责苇莲苏乡本级政府防汛抗旱责任制。
(12)组织指导开展重大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1)各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灾害性天气、农牧业气象、水文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村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对重大气象、水文情势做出评估,及时报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提早预警,并通知有关区域防汛抗旱组织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河长应加密测验时段,依据预报方案进水文测报,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半小时内报到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到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对适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l小时内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各村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3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辖区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村民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苏各村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如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要在汛前召开防汛工作会议,主要是宣传动员,通报气象、水情信息,部署防汛工作;根据旱情发展情况及时召开抗旱工作会议,部署抗旱工作。
(2)组织准备。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汛期要针对组织和人员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层层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乡防洪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抗旱预案。
(4)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洪区的预警回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6)防汛抗旱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防汛抗旱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等落实情况。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7)防汛抗旱日常管理。依法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未经审批且影响防洪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或依法强行拆除。
3.2.2河流洪水预警
(1) 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或水务)部门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单位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 当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向社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水文(或水务)部门应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或水务)部门每小时更新一次水情。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发出降雨预警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或水务)、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村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批。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准备启用蓄滞洪区时,乡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根据汛情和运用方案,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安全转移方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3.2.6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村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应急响应
根据水旱灾害分级情况,将水旱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II 级、III级和IV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IV级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行动及响应终止。
1、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启动IV级响应。
(1)老哈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2)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某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某村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2.启动程序
各村要针对本行业发生的水旱灾情,按照应急预案响应条件及时向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V级应急响应建议,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可由指挥部副总指挥直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情况报奈曼旗委、旗政府视情况向公众发布。
3.响应行动
(1)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分析防汛抗旱形势,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2)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上报旗委、旗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灾等情况。
(3)各村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苇莲苏乡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按照权限调度水务防洪工程,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救灾情况报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行业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响应。
(5)具备监测预报职责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加强汛情、旱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6)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将情况上报旗委、旗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7)必要时,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乡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8)根据防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地方请求,视情况调拨防汛抗旱物资,财政所视情况下拨补助经费,积极向旗政府申请防汛抗旱补助经费。
(9)乡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库24小时待命,抢险设施设备必须准备就绪,等待命令。
(10)乡宣传部加大防汛抗旱知识的宣传报道力度。
(11)乡消防救援队、机动抢险队24小时待命,随时根据指挥部命令投入应急抢险。
4.响应终止或调整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需要终止应急响应,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IV级应急响应的申请,经主任审核和副总指挥同意后,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结束IV级应急响应。
若需要提高应急响应等级,按启动新的应急响应程序响应措施执行,IV级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行动及响应终止
1.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启动III级响应。
(1)老哈河干流堤防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2)数条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河道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3)某村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村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小型水库垮坝或某座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2.启动程序
各村要针对本行业发生的水旱灾情,按照应急预案响应条件及时向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建议。
3.响应行动
(1)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相关部门参加,做出工作部署。
(2)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上报旗委、旗政府,同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3)各村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苇莲苏乡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相关责任人及时就位,派出工作组到一线组织防汛抗旱,强化应急值守,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4)乡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行业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响应。应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调动乡救援中队、机动抢险队等综合救援队伍和应急抢险队伍,到达抢险一线,根据灾情情况向受灾地区调拨抢险救灾物资,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向旗政府请调物资支持。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将情况上报旗委、旗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响应终止或调整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需要终止应急响应时,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III级应急响应的申请,经主任审核,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后,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结束III级应急响应。
若需降低应急响应等级,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若需要提高应急响应等级,按启动新的应急响应程序响应措施执行,III级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响应结束后,各部门应及时做好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相关各村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行动及响应终止。
1.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即下列情况发生之一;
老哈河水库下泄洪峰流量超过1000m³/s;
(2)某村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个村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3)小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2.启动程序
各村要针对本行业发生的水旱灾情,按照应急预案响应条件及时向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I级应急响应建议。
3.响应行动
(1)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2)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上报旗委、旗政府,同时向相关村、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3)各村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苇莲苏乡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相关责任人及时就位,派出工作组到一线组织防汛抗旱,强化应急值守,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4)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工作,根据需要立即调动乡救援队、机动抢险队等综合救援队伍和应急抢险队伍,到达抢险一线,根据灾情情况向受灾地区调拨抢险救灾物资,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
(5)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部门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指令及时完成任务,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每日及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行动情况。
(6)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等上报旗委、旗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通报至各成员单位。
4.响应终止或调整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需要终止应急响应时,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II级应急响应的申请,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结束II级应急响应。
若需降低应急响应等级,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副总指挥审核后,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若需要提高应急响应等级,按启动新的应急响应程序响应措施执行,II级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响应结束后,各村、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各部门应及时做好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评估报告汇总报总指挥和常务副总指挥,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I级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行动及响应终止
1.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情况启动I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即下列情况发生之一;
老哈河水库下泄洪峰流量超过2150m³/s;
(2)多个流域发生大洪水,即下列情况同时发生两种以上(含两种);
老哈河水库下泄洪峰流量超过1000m³/s;
(3)老哈河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并造成防洪堤决口;
(4)某村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村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大、中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大中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2.启动程序
各村要针对本行业发生的水旱灾情,按照应急预案响应条件及时向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审核后,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可由总指挥直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并将情况上报旗委、旗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向公众发布。
3.响应行动
(1)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召开紧急办公会议,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成员参加,汇报有关情况,分析防汛抗旱形势,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响应期内,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由副总指挥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2)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上报旗委、旗政府,同时向相关村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关于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3)各村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苇莲苏乡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相关责任人及时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到一线组织防汛抗旱,强化应急值守,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应对干旱和应急送水。每日不少于3次向奈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要在第一时间报告。
(4)应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工作,根据需要立即调动乡救援中队、机动抢险队等综合救援队伍和应急抢险队伍,到达抢险一线,根据灾情情况向受灾地区调拨抢险救灾物资,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
(5)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等上报旗委、旗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通报至各成员单位。
(6)根据防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地方请求,视情况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乡财政所尽快下拨补助经费,积极向旗申请防汛抗旱补助经费。有关部门及时下拨救灾所需物资和资金。
4.2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2.1 河道洪水
(1)当河道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流量)时,辖区河长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必要时动用驻奈雷达、驻奈武警中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道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防洪安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位情况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调度拦河、分洪枢纽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分蓄滞洪区行蓄洪水。
(3)在实施分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启用,乡政府做好分蓄滞洪区分洪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分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河流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2.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科学调度水利工程,乡政府组织力量,利用固定、移动排涝设备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2.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预警值或观测山体变形有滑动趋势时,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时,辖区应立即通知相关村,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造成人员伤亡,乡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驻奈雷达站、驻奈武警中队和旗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2.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型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应迅速组织受影响人员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水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水利工程调度,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2.5 干旱灾害
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村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水务部门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e.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有关部门要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应急水源的统一调度。
c.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a.有关方面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c.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2.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好应急水量调度,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3.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持续、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4 指挥和调度
4.4.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4.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5 抢险救灾
4.5.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5.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乡政府或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5.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组织会商,部署工作。成立技术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乡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境内河道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淤地坝)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乡防汛抢险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或驻地部队等实施。
4.5.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6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6.1 各村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6.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保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6.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6.4 对转移的群众,由乡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6.5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乡人民政府和旗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6.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乡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乡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7.2 必要时可通过乡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8 信息发布
4.8.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严重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8.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8.4 乡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乡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河道、水闸及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辖区内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义务。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和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按应急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d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乡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乡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乡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乡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调动。
e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乡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乡人民政府向军队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驻地军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军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乡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抢险器材和设备。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乡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灾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情况紧急时,可申请动用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 供电保障
国网奈曼旗苇莲苏乡供电公司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乡派出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低洼地区受洪水威胁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乡卫生院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乡政府武装部、派出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乡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旗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C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确定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的地点、品种和数量。
d抗旱物资储备。乡人民政府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
e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村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抗旱物资,后调用距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调用旗级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抢险物资急需。
B乡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乡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储备单位和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乡储备的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由乡防指向旗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或旗防汛指挥机构申请调用,所需装卸、拉运费用由请调地方负责,抢险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原数归还。
5.2.8 资金保障
(1)上级财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乡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内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2)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汛、抗旱工程的维修与建设资金予以保障。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乡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乡政府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信息平台
(1)安全生产部门牵头建立全乡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统一规划和布局,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全旗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充分利用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乡级山洪灾害预警监测平台、中小河流水文自动监测采集系统,实现水情信息在20分钟内传到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建立和完善大江大河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充分利用水务普查工程数据库及重点河段地区的地理、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点地区的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3.2 决策支持系统
(1)建立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2)建立苇莲苏乡旱情监测和评估系统,开展旱情信息采集试点建设,为宏观分析抗旱形势和决策提供支持。
5.3.3 专家支撑
乡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地质、水务、防汛、抗旱、通讯、信息、爆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乡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涉及部队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应符合国家和部队的关有程序及规定
5.4.2 宣传
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区域水旱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避险救援、减灾救灾、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应对水旱灾害事件,提高全社会应对能力。
5.4.3 培训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防汛抗旱责任人、应急管理人员、抢险救灾队伍、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进行。
5.4.3 演练
(1)各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辖区内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参与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年至3年举行一次,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乡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乡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乡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乡卫生院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乡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乡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乡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尽快修复,恢复防洪和抗旱工程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分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由相关人民政府参照《分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6.5 灾后重建
乡村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乡村两级防汛抗旱部门应每年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今后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村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区域)防洪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流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乡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抗旱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洪水等级: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7.1.6 干旱等级
根据《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
区域农业旱情等级
区域范围 |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 |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
奈曼旗境内 |
0.1≤Ia<0.7 |
0.7≤Ia<1.2 |
1.2≤Ia<2.2 |
2.2≤Ia<4 |
区域牧业旱情等级
区域范围 |
区域牧业旱情指数Ip |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
奈曼旗境内 |
0.1≤Ip<0.7 |
0.7≤Ip<1.2 |
1.2≤Ip<2.2 |
2.2≤Ip<4 |
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
区域范围 |
不同旱情等级的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Iap |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
奈曼旗境内 |
0.1≤Iap<0.7 |
0.6≤Iap<1.2 |
1.2≤Iap<2.2 |
2.2≤Iap<4 |
||
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行政区级别 |
奈曼旗境内 |
|||||
轻度困难 |
困难人口Npd/万人 |
— |
||||
困难人口占辖区苏木乡镇总人口比例Ppd/% |
10≤Ppd<15 |
|||||
中度困难 |
困难人口Npd/万人 |
— |
||||
困难人口占辖区苏木乡镇总人口比例Ppd/% |
15≤Ppd<20 |
|||||
严重困难 |
困难人口Npd/万人 |
— |
||||
困难人口占辖区苏木乡镇总人口比例Ppd/% |
20≤Ppd<30 |
|||||
特别困难 |
困难人口Npd/万人 |
— |
||||
困难人口占辖区苏木乡镇总人口比例Ppd/% |
30≤Ppd |
城市旱情等级
旱情等级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城市干旱缺水率Pg/% |
5≤Pg<10 |
10≤Pg<20 |
20≤Pg<30 |
30≤Pg |
7.1.7 城市规模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
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
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
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
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
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7.1.8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流、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9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需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防汛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7.1.10警戒水位:指在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河段内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一般来说,有堤防的大江大河多取决于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水浸堤脚的水位,是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也就是各河流堤防需要处于防守戒备状态的水位。到达该水位时,堤防防汛进入重要时期,各地防汛部门要加强戒备,密切注意水情、工情、险情发展变化,做好防洪抢险人力、物力的准备,并要做好可能出现更高水位的准备工作。
7.1.11 保证水位:堤防工程所能保证自身安全运行的水位。系指堤防设计水位或确保防汛安全上限水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苇莲苏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苇莲苏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