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东明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2022年林下种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7 浏览次数:84

各嘎查村:

    为了严格规范我镇林下种植工作,现将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2022年林下种植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奈曼旗东明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7

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规范2022年林下种植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理念,确保高质量完成全旗无立木林地限期恢复造林任务,实现全旗森林资源保护与依法、科学利用,切实增加林农经济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林下经济实施意见》、《国家造林技术规程》、《奈曼旗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案》精神,现就全旗2022年林下种植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在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不改变林地用途前提下,积极发展林下经济,实行林粮、林经、林草、林药间作,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林地生产力,增加林农收益。

--坚持适地适树。原栽植乔木的无立木林地及采伐迹地,不得营造灌木树种。无立木林地所有补植补造地块和新造林地块,必须使用两年生以上苗木,严禁使用一年生苗木恢复造林;种植樟子松要选择4年生以上容器苗,苗木高度要达到80厘米以上;除青龙山镇、土城子乡和新镇原白音昌乡外,所有无立木林地一律不得栽植山杏。

--坚持“谁造林、谁管护、谁收益”。林地承包户承担所承包林地植被恢复义务,要依法进行恢复,在恢复林地基础上可开展林下种植。镇村级林长依法监督和管理造林恢复情况。

二、种植条件

(一)2022年以前造林地块,经检查验收合格,即生态林成活率达到70%以上、经济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允许以耕代抚,实施林下种植。

(二)新造林地块及2022年以前造林不合格需补植补造地块,在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造林并符合造林技术规程的,允许实施林下种植。

(三)未造林地块、应付造林、假造林和不按照造林技术规程造林的地块,严禁种植。对于强行种植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申请程序

造林户按照《造林技术规程》完成造林后,有意愿发展林下种植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嘎查村村委会提出申请,嘎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共同牵头,成立由村两委班子成员组成的村级造林验收工作组,对提出发展林下种植申请的造林户造林质量进行初验,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统一进行研判,依法确定符合林下种植的林户,并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苏木乡镇(场)政府审核。各地政府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嘎查村申报结果进行复审、对符合《造林技术规程》、具备树木成活保障条件的进行审批,村集体按照审批意见与发展林下经济的造林户逐一签订抚育管理承诺书,农户方可实施林下种植。

四、种植品种

按照以耕代抚原则,对于符合耕种条件的林问地块,可种植药材、红干椒、豆类、矮稞牧草、裸地蔬菜、土豆、红薯、甜菜、谷子、荞麦等矮稞农作物,严禁种植玉米(含青贮)、高梁、葵花等高稞作物和花生、西瓜等易造成土地风蚀沙化的农作物。

五、相关要求

(一)林下种植的农作物,必须距树干两侧距离间隔在1米以上,长期保留树沟、沟内常年无杂草。田间禁止使用任何对树木生长有影响的农药和除草剂。

(二)种植、耕作和收割农作物时,不得损坏树木,不得对树木过度修剪,农作物收割后要及时清除林地内秸秆、杂草等残留物和可燃物,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造林户必须确保当年造林、当年合格。对未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由苏木乡镇场及嘎查村林长依法监督,责令造林户当年完成补植补造。对于未按要求补植补造的,第二年不得种植,直至补植合格后方可种植。

(四)拒不造林、应付造林、假造林的,由公安机关对林地承包人立案查处,同时,林地发包单位要及时依法收回林地使用权并负责恢复造林。

六、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对辖区所有依法清查出的无立木林地恢复情况开展“回头看”,采取有力措施,在2022年春季全部完成恢复造林、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对符合林草工程项目条件要求地块给予政策扶持

(二)造林主体按造林规程要求适时完成造林,在保证成活率前提下,可发展林下种植,利用地下水灌溉。同时,要注重采取节水措施,严格控制新增机电井,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保障林木正常生长需求。

(三)积极培育新型造林主体创新造林方式,鼓励农户采取合作造林、入股造林等方式开展造林绿化。在不破坏森林资源前提下,通过探索发展林下经济有效形式,实现资源保护与林下经济发展互利共赢。

七、责任落实

(一)各苏木乡镇场、国有农牧林场、水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无立木林地恢复、林地日常监管和林下种植管理等工作。

(二)各级林长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责任,积极组织造林户开展造林整地、苗木准备、水源准备、苗木栽植、抚育管理等造林工作。对落实不力、监管不严、敷衍塞责、玩忽职守的各级林长,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旗林业和草原局要对各地造林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把造林技术关,做到不整地不造林,苗木不合格不造林,不具备水源条件不造林、监管不到位不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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