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奈曼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由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旗林草局负责全旗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及基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态护林员队伍的监督、考核、交办工作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列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三、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热心生态建设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属于本旗常住户籍常住人口;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18-65周岁的公民,男女不限;七、具有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摩托车等)并会使用;
八、具有工作必需的移动通讯工具(手机)。
九、尚未脱贫或者已认定脱贫但按规定仍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认真履行护林职责且符合上述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续聘。
第五条 必要时,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将按照生态护林员工作实绩对现有生态护林员进行全面整顿、精减,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群众中选用生态护林员。
第六条 生态护林员由村“两委”成员根据上级下发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进行推荐或个人持自荐书自荐,经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批后选用。
基层林业主管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在生态护林员管理系统内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开展业务工作,加强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选聘过程中所有会议记录、护林员花名册、管护协议等档案,由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存档、登记造册。旗林草局根据管护协议约定向护林员发放劳动补助。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原则上一月一审核,签订管护协议,登记造册,统一管理,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按照管护协议,每月对护林员进行考核。
旗林草局根据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每两个月发放一次生态护林员补助。协议期结束前一个月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合格者发放年终绩效补助2800元,并予以续用,不合格者解聘并从新选聘生态护林员。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牧草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三、生态护林员要认真填写巡护日志,每月巡护记录不少于20天,每月出勤满20天后,生态护林员需持巡护日志到村部签字确认出勤率,并到苏木、乡、镇、场林业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年终需将巡护日志上交苏木、乡、镇、场林业主管部门存档。生态护林员巡护日志作为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考核生态护林员指标之一。
四、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鼓励在符合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中培养林草科技推广员。
第九条 建立生态护林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态护林员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方可上岗。
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林地、草原等资源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度,划定责任区。原则上按照人均500亩以上林地(或按村设立),安置1名生态护林员护林员。3000亩以上草原(或按村设立),安置1名生态护林员(护草员)。
生态护林员需知晓责任区位置、四至范围、管护面积、管护树种等内容。
第十条 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态护林员的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生态护林员巡护日志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对生态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生态护林员发放劳动补助及绩效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选聘程序及时补聘。
一、健康原因;
二、违反协议、考核不合格;
三、主动要求退出;
四、精准识别为建档立卡非贫困人口。
五、生态护林员因管护不到位导致林地、草原等资源造成重大损失,予以解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一、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按管护面积和旗林草局核定的标准计算劳动补助总额;月补助600元,按月考核结果,每两个月发放1200元,年终绩效补助2800元,按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二、每月的月底由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生态护林员的管护情况进行评比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护林员月补助的主要依据。护林员的补助资金申请表由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每两月报送旗林草局审核作为发放资金凭证,旗林草局主管领导审核后方按规定将护林员补助汇至生态护林员一卡通账户。
三、年终绩效由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生态护林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护林员年终效益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