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分工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局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股室做好解读工作;以股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性文件,制发股室负责做好解读工作;股室联合发文的,牵头股室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股室配合。
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股室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
第三条 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以局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
(二)以各中心、股室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三)局名义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第四条 工作流程
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中心、股室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二)各中心、股室制订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拟以局名义制订的政策性文件,或者拟由股室自行印发、局机关同意的政策性文件,起草股室在报审政策性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将经本股室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局机关办公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局机关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五条 解读内容
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着重解读政策性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及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性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图表,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 解读形式
政策性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 解读渠道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三务公开服务平台、政务微信等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坚持把“三务公开服务平台”作为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在政策解读回应栏目及时发布解读信息。
以旗局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股室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由局机关相关股室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网站上同步发布,方便公众查阅。
第八条 解读回应
局机关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文件执行过程中,关注重要政策性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工作,并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减少误解猜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保障措施
局机关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性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 考核管理
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范畴,由局机关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司法局各中心、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