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发布日期:2022-06-01 浏览次数:133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1.个人缴费及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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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殊群体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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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及待遇调整

1.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 基础养老金:

    2022年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40元,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参保人员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提高两元。

3.养老保险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基础养老金

4.《《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内人社办发〔2018〕324号)》规定:

  (1)补助对象: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金 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

  (2)补助标准: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上一年度的自治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2022年1680元)

  (3)申领条件: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从其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待遇。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未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导致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养老金逾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养老金从丧葬补助金和待遇享受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4)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村(居)协办员负责收集材料、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社保中心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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