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户口迁入

发布日期:2022-09-15 浏览次数:79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法规依据 事项类型 办事层级 受理时间 法定周期 承诺周期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及条件 流程描述 申报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相关材料 是否马上办 是否网上办事项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是否一次办事项 是否同城通办 是否全程网办 备注
户口迁入 市县内移居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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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市县内办理户口迁移人员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1.市县内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3.租赁房屋申请落户需提供户主同意落户说明和拟落户口簿原件
免费  
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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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市县内直系亲属投靠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1.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或亲属关系书面承诺书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和拟落户地户口簿原件
免费  
因婚姻关系变化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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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关系变化申请分户 1.受理
2.审核
3.迁出地核准
4.落户
1.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法院离婚调解书
2.居民户口簿原件和拟落户地址材料
免费   按照一户一址原则登记户口。特殊情况,如分户后无新的家庭地址,同一地址按序号区分,如5楼3单元1号-1.5楼3单元1号-2。
因财产分割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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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因分家进行分户 1.受理
2.审核
3.迁出地核准
4.落户
1.户内成员分户协议书
2.分割财产后独立的房产所有权证
3.居民户口簿原件和拟落户地址材料
免费   按照一户一址原则登记户口。特殊情况,如分户后无新的家庭地址,同一地址按序号区分,如5楼3单元1号-1.5楼3单元1号-2。
跨盟市迁入入户(一站式迁移) 合法稳定住所立户(自有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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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城镇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网签合同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免费   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合法稳定住所立户(包含租赁房屋.公租房.廉租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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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要落户房屋在城镇范围内且具有公(廉)租房或商品房属性。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房屋租赁合同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原件和拟落户口簿原件
3.租赁房屋申请落户需提供户主同意落户说明书
免费   1.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2.无具体家庭落户地址,可落居住地社区集体户
技术工人户口迁入立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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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作人员,在城镇经常居住地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技术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2.申请人户口簿
3.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家属随军户口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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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现役军人家属因随军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审批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3.结婚证                4.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就业立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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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一大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申请在城镇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户口簿
3.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创业立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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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人员,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工商执照
2.申请人户口簿和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立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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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申请在城镇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申请人户口簿
2.具有调配权的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
3.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准。
连续居住期限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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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在城镇范围内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人员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2.居住证或居委会.单位等开具的居住证明
3.提供落户户口簿
免费   1.如落家庭户地址需该地址上无在册管理户口。
提供房主同意落户书
2.无具体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经常居住地社区集体户      3.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人才引进立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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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申请在城镇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申请人户口簿
2.大中专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
3.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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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在城镇范围内居住的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投靠。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投靠人及被投靠人户口簿原件
2.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或亲属关系承诺书(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准。
技术工人户口迁入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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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作,在城镇经常居住地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2.技术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3.拟落户地户口簿原件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就业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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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申请在城镇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3.拟落户地户口簿原件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创业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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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人员,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4.落户
1.工商执照
2.申请人户口簿
3.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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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申请在城镇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4.落户
1.申请人户口簿
2.具有调配权的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
3.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人才引进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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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申请在城镇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申请人户口簿
2.大中专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
3.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1.无家庭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准迁证办理(区外迁入) 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跨省通办需9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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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与城镇范围内居住的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或亲属关系承诺书(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

免费   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可去申请跨省通办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自有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城镇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免费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包含租赁房屋.公租房.廉租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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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要落户房屋在城镇范围内且具有公(廉)租房或商品房属性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迁出地核准
5.落户
1.房屋租赁合同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3.租赁房屋申请落户需提供户主同意落户说明
免费   1.无具体家庭落户地址,可落居住地社区集体户
2.户口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
技术工人户口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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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作,在城镇经常居住地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1.技术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2.申请人户口簿及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家属随军户口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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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现役军人家属因随军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1.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审批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3.结婚证
免费    
就业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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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一大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申请在城镇落户。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证明或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户口簿及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创业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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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人员,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1.工商执照
2.申请人户口簿及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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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通办需9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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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1.具有调配权的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
2.申请人户口簿及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可申请跨省通办

连续居住期限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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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在城镇范围内连续条件居住半年以上人员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1.居住证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
3.拟落户房屋地址材料
免费    
人才引进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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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申请在城镇落户。 1.受理
2.审核
3.开具准迁证
1.大中专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户口簿及拟落户地户口簿
免费    
大中专毕业学生户口迁入 省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跨省通办需9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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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城镇经常居住地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办理落户
1.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免费   可申请跨省通办
省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跨省通办需9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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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城镇经常居住地申请落户 1.受理
2.审核
3.办理落户
1.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免费   可申请跨省通办
大中专在读学生户口迁入 省外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跨省通办需9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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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考取我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学校的学生。 1.受理
2.审核
3.办理落户
1.录取通知书
2.户口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
免费   1.可申请跨省通办
2.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进行人像比对,存疑需线下办理
省内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确认 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跨省通办需9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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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考取我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学校的学生 1.受理
2.审核
3.办理落户
1.录取通知书
2.户口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
免费   1.可申请跨省通办
2.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进行人像比对,存疑需线下办理
信息来源:治安镇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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