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 | 事项名称 | 法规依据 | 事项类型 | 办事层级 | 受理时间 | 法定周期 | 承诺周期 | 办理地点 | 联系电话 | 办理程序及条件 | 流程描述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相关材料 | 是否马上办 | 是否网上办事项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是否一次办事项 | 是否同城通办 | 是否全程网办 | 备注 | ||
户 口 注 销 |
死亡注销 | 死亡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需要注销户口人员,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上述人员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注销 |
1.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村(居)委会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 2.死亡人员户口簿 3.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 4.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五)无法出具以上死亡证明材料的,由申报人作出书面承诺 |
免费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是 | 无 | ||
法院宣告死亡注销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需要注销户口人员,由户主.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注销 |
1.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2.死亡人员户口簿 3.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 4.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5.村(居)委会申报的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 |
免费 | 是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无 | ||||
参军服兵役 | 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注销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年6月1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军人.军人家属的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公安部《关于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执行意见的通知》“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籍,但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籍”。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需要注销户口人员,本人.父母或者户主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注销 |
1.入伍通知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被录取人员身份证 |
免费 | 是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无 | |||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 前往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第一款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注销 |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或批准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
免费 | 是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交回居民身份证 | |||
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第一款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户籍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定居国外或加入外国国籍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注销 |
1.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外国有效护照、翻译件、公证书或政府外事部门出具注销户口文件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
免费 | 是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交回居民身份证 | ||||
虚假重复户口注销 | 虚假重复户口注销 | 虚假重复户口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本人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按照“去伪存真”即注销虚假户口、保留真实户口的原则,到拟注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审批 4.注销户口 |
1.本人书面申请 2.两个及以上户口证明材料 |
免费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线下办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