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 | 事项名称 | 法规依据 | 事项类型 | 办事层级 | 受理时间 | 法定周期 | 承诺周期 | 办理地点 | 联系电话 | 办理程序及条件 | 流程描述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相关材料 | 是否马上办 | 是否网上办事项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是否一次办事项 | 是否同城通办 | 是否全程网办 | 备注 | ||
户口申报 | 出生 | 婚生婴儿 | 婚生婴儿父母在同一户口出生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
免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是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
婚生婴儿父母不在同一户口,随父或随母出生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
免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是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 |||
婚生婴儿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出生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应随家庭户方申报出生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
免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是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 |||
婚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学生集体户除外)出生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可以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
免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是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 |||
婚生婴儿父母均为高校集体户,在校期间所生婴儿出生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以申请随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4.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
免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是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申请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 |||
婚生婴儿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出生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出生申报,可随地方居民申报出生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
免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是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 |||
婚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出生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以申请随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4.亲属关系证明 5.父母双方军官证 |
免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是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申请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可线上咨询.初审,不建议全程网办。 | |||
国内出生且父母均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及翻译件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4.亲属关系证明 |
免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是 | 否 | 否 | 是 | 否 | 否 | 申请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 |||
婚生婴儿父母双方死亡出生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父母双方死亡(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可以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以申请随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3.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公证书,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文件; (二)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文件;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 4.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
免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是 | 否 | 否 | 是 | 否 | 否 | 1.线下办理事项 2.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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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婴儿 | 非婚生婴儿落户随母亲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非婚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审批 4.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母亲户口簿原件 3.非婚生育说明 |
免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否 | 是 | 否 | 否 | 否 | 是 | |||
非婚生婴儿落户随父亲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非婚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随父申报出生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审批 4.落户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亲户口簿原件 3.非婚生育说明 4.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免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否 | 是 | 否 | 否 | 否 | 是 | 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 |||
国外出生 | 国外出生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所生的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申报出生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审批 4.落户 |
1.出生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2.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本人不能提供的,由盟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4.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5.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6.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7.父母结婚证明原件 8.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
免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线下办理 国外出生两种情况:1.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可随父或母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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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 | 持收养证明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公民收养未成年人,被收养人尚未取得合法身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申报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审批 4.落户 |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原件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
免费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 否 | 是 | 否 | 否 | 否 | 是 | 1.收养人依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可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2.无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需线下按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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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审批 4.盟市级审批 5.落户 |
1.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2.拟落户地地址材料 |
免费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线下办理事项 | |||||
退伍转业 | 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移交地方,向安置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局审批 4.落户 |
1.县级以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介绍信 2.身份证原件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原件 4.以合法稳定住所恢复户口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网签合同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以直系亲属投靠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6.安置地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号一致的,如果能在网上查到历史注销户籍信息,可以不出具注销证明) |
免费 | 否 | 是 | 否 | 否 | 否 | 是 | 无家庭落户地址,落安置地单位集体户 | |||
现役军人被退回.除名.开除军籍恢复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人员,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或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局审批 4.落户 |
1.县级以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介绍信 2.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原件 4.以合法稳定住所恢复户口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网签合同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以直系亲属投靠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6.安置地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号一致的,如果能在网上查到历史注销户籍信息,可以不出具注销证明) |
免费 | 否 | 是 | 否 | 否 | 否 | 是 | 无家庭落户地址,落安置地单位集体户 | ||||
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申报 | 华侨回国定居户口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华侨回国定居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落户,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局审批 4.落户 |
1.在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 3.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号一致的,如果能在区内人口系统查到注销户籍信息,可以不出具注销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申请投靠落户还应当提交亲属关系相关证明(如果曾同户并能在人口系统中查到历史户籍信息证明亲属关系的,可以不出具) |
免费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线下办理事项 | |||
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户口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 | 法定工作日 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
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 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 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详见《咨询.监督电话一览表》 |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或台湾居民,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落户,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1.受理 2.审核 3.旗县级公安局审批 4.落户 |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申请投靠落户还应当提交亲属关系相关证明(如果曾同户并能在人口系统中查到历史户籍信息证明亲属关系的,可以不出具) |
免费 | 否 | 是 | 否 | 否 | 否 | 是 | 存疑需线下办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