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明确治安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地位,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统筹使用和调配,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或与邻乡镇交界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治安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镇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镇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镇内各村、各有关单位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分别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事件的类型和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镇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各村、公安派出所、电管站、卫生院等有关单位。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事件发生地的村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各村、各有关单位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1。
表1: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分级 |
分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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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级 |
预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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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员(含失踪) |
经济损失 |
社会影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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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M≥7.0级 |
300人以上 |
直接经济损失占内蒙古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
特别重大 社会影响 |
重大地震灾害 |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M<7.0级 |
50—300人 |
严重经济损失 |
重大社会 影响 |
较大地震灾害 |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M<6.0级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 |
10—50人 |
较重经济损失 |
较大社会 影响 |
一般地震灾害 |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 |
10人以下 |
一定经济损失 |
一定社会 影响 |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见表2。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
响应级别 |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Ⅰ级 |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下,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
重大地震灾害 |
Ⅱ级 |
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
较大地震灾害 |
Ⅲ级 |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灾区所在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
一般地震灾害 |
Ⅳ级 |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震灾害发生地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灾区所在旗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
地震灾害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震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地震灾害发生后,各村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地震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地震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震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对其他地震事件,由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符合Ⅰ、Ⅱ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其中Ⅰ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地震灾区苏木乡镇先行自动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处置地震事件,待响应级别确定后,按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符合以上Ⅲ、Ⅳ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分别由市、旗、乡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
治安镇人民政府是我镇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镇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治安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镇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镇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治安镇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小组
指 挥 长:崔玉波 镇党委书记
副指挥长:赵忠豪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树新 镇人大主席
陈利宏 镇党委副书记
成 员:张国兴 镇政府副镇长
王子辉 镇政府副镇长
尹玲艳 镇政府副镇长
刘新昌 镇政府副镇长
刘 波 综合执法局局长
其达拉图 综合保障与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李化民 国土资源所所长
齐晓明 平安建设办公室职员
高 坤 平安建设办公室职员
乌日汗 平安建设办公室职员
孙庆飞 派出所所长
韩国华 卫生院院长
杨晓飞 电管站站长
罗少志 治安学区中心校校长
格格日乐 治安蒙小校长
治安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办公室,是抗震救灾应急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按规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本级应当进入地震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建议。
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治安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外事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根据需要,指挥部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各村、各有关单位抽调。
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镇内各有关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成员和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各村、各有关单位,由镇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治安镇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救援队伍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镇安全生产办负责收集和管理全乡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镇防震减灾助理员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震情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地震发生后,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地震,镇政府按照《内蒙古地震台网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报奈曼旗人民政府、奈曼旗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奈曼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全乡及邻近乡镇4.0级以上的地震。
(2)人口较密集的重点危险区3.0级以上的地震。
(3)镇所在地及人口密集地区的有感地震。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村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办和民政办,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安全生产办、民政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旗人民政府、旗应急管理局和旗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向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旗外事办、应急管理局以及文化和旅游局。
由灾区镇负责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由旗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驻奈空军雷达站、武警奈曼中队、公安干警、消防救援大队和预备役民兵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由镇卫生院负责迅速组建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伤、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由镇卫生院和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监测;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由镇安全生产办、民政办、财政所负责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由民政办负责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由镇安全生产办负责联系市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由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
由镇安全生产办负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供电、供气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旗公安局治安镇派出所和镇司法所负责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发生地村第一时间向镇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安全生产办与各有关单位,形成地震灾害事件的初步评估意见,并向旗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由旗人民政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旗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应急管理局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6.2镇级应急处置
灾区全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启动本级应急程序,充分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镇安全生产办、民政办、财政所等有关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奈曼旗人民政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灾区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成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镇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以上预案都要报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逐步健全由镇人民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全镇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派出所、电管站、卫生院等有关单位,都要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政府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烈度考察、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等提供人才保障。
震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办、民政办、派出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指导工作。
由安全生产办、民政办、财政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同时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由电管站、联通、电信、移动公司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在镇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地震工作机构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能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有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统一规划、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由镇安全生产办、派出所负责监督辖区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逃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由镇派出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和桥梁,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地震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交通、后勤保障机制,按照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的原则,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
地震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办公室和镇党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加强舆情收集处置,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精神氛围,确保地震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镇安全生产办组织,要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各村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村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镇政府所在地和学校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各级地震监管人员要加强监测、密切关注震情发展,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通报到旗抗震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旗人民政府督导有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镇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镇政府宣传办、派出所、新闻以及通讯运营商配合,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后上报,并协助旗人民政府督导谣言发生乡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因镇内未发现火山灾害迹象,故此内容略去。
旗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毗邻乡镇发生6.0级以上地震并对我镇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应急处置,镇安全生产办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镇人民政府和受影响的乡镇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旗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并按照上级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当毗邻乡镇发生地震造成大量受灾群众进入我乡境内,各村向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预案妥善处置。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各村、各有关部门向镇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镇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组织1次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应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辖区内所有学校和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镇人民政府。
本预案由治安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