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纪律
(一)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上下班签到制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要严格遵守机关请销假制度。
(二)上班时间内不准办与公务无关的事情,保持办公室气氛肃静,不得在办公楼内大声喧哗,坚决做到严肃认真,坐姿标准,桌面整齐,桌椅整齐,不准出现躺、卧、倚等现象。
(三)保持办公场所清洁卫生,不准乱吐乱丢。下班前要关闭好办公室的门、窗、柜、水、电及电脑,确保安全和节约。
(四)服从工作安排,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五)实行首问接待,热情接待群众,对不属于工作范围内的群众办事来访,给予指引、提供帮助。
(六)对党委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反映,不得在公共场所、社会上品头论足,说三道四。
(七)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机关全体职工大会上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1、拒不执行党委、政府决定或擅自改变党委、政府决定的。
2、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自行其是,顶撞、诋毁站办所负责人,或顶撞、诋毁分管领导,情节恶劣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机关内部吵架或在各种场合参与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吃、拿、卡、要被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5、上班时间在任何场所参与打牌等娱乐项目活动。
6、酗酒闹事、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请销假制度
(一)机关干部因病、因事和请假一天的,征得本站办所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天的,征得本站办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镇长审批;请假三天及以上的,征得本站办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委书记审批。镇级领导干部请假需由党委书记审批。
(二)按规定享受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应填好请假单,安排好有关工作,由所在站办所负责人核准、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委书记、镇长批准。
(三)获准请假三天以上的干部,须报党委办公室备案,以便回复上级或镇领导的查询。各种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向准假领导销假。
(四)不请假或因公外出或请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罚款100元,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三、机关自聘人员参照以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