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流程:巡查发现或接到举报
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身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记录仪、带好执法证件到实地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现场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并立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决定给与行政处罚,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签署送达回证、行政相对人在内蒙古统一支付平台上缴纳罚款、案件办结、归档。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38条第二款: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第32条:自治区依法实行退耕、退牧还草和禁牧、休牧制度。禁牧、休牧的地区和期限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不得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第47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每个羊单位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事后监督
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案件在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上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