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医疗机构设置人申请,我委同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将注销医疗机构情况公告如下: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登记号
医疗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
奈曼旗新镇朝古台卫生院诊所
PDY02052015052511D2111
奈曼旗新镇朝古台村
高玉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