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2-07-28 浏览次数:158

一、主要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集中行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宗教、蒙古语言文字等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通辽市有关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宗教、蒙古语言文字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查处演出、艺术考级、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

(七)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及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

(八)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九)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十)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责任,查处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一)依法对全旗景区景点、旅行社、星级酒店和乡村旅游点等旅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旅游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导游人员进行日常监管。

(十二)监督检查全旗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蒙古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的实施;负责对广告牌匾等社会市面用文的监督检查。

(十三)对社会市面用文未规范使用蒙汉两种文字的处罚。

(十四)负责对宗教场所日常排查,防范利用宗教进行各种非法宗教行为,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宗教活动。

(十五)查处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六)查处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

(十七)查处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及举行宗教仪式。

(十八)查处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宗教传教活动。

(十九)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二十)负责全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跨区域跨行业案件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十一)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二十二)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内设机构:

(一)文化市场执法股。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的违法行为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互联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演出、艺术考级、艺术品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责任,查处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新闻出版广电执法股。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及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查处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三)旅游执法股。依法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秩序,促进全旗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法对全旗旅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旅游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宗教和蒙古语言文字执法股。负责对宗教场所日常排查,防范利用宗教进行各种非法宗教行为,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宗教活动;检查监督全旗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蒙古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的实施;负责对广告牌匾等社会市面用文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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