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对奈曼旗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发布日期:2022-05-13 浏览次数:102

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对奈曼旗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5月12日,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包兰芳一行领导莅临奈曼旗对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国焱、旗民委主任梁高娃等人陪同。

      检查组先后深入到沙日浩来镇宝贝河嘎查、奈曼旗蒙古族实验小学、奈曼旗人民检察院,通过现场观摩、听取汇报和试卷测试等方式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上三级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条例》贯彻执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八进”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充分肯定了奈曼旗各领域在贯彻《条例》过程中的创新做法和亮点工作,强调要充分挖掘、整理、培育立得住、树得起、叫得响的示范典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下午4时,在旗人大会议室召开了现场座谈会,旗人民政府副旗长王东对奈曼旗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了汇报,各相关单位也从各自领域进行了交流发言,其中包括在《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采取的创新做法、取得的成绩,遇到的困难、问题和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检查组强调,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要本着对地区负责、对工作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用心用情用力把《条例》贯彻实施好。主要做好以下四点工作:一是要深化学习教育、强化指导培训,切实增强贯彻《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提升法制化治理水平,要充分认识到贯彻《条例》的重要性、严肃性,履行相应法律职责,将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要强化宣传引领,让民族团结真正从办公楼走进广场,从机关走向街路,从机关干部走到普通群众,特别是要以五月份“民族政策宣传月(民族法治宣传周)”为契机,开拓思路,创新载体,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上下真功夫;四是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对照《条例》补短板、抓弱项,进一步完善《条例》的贯彻工作。真正让《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在奈曼旗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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