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2-09-21 浏览次数:463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单位信息,提高公安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公安,充分发挥公开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奈曼旗公安局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公安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安信息。

(二)公开渠道

1.网站:奈曼旗政府门户网站(网址: http://www.naimanqi.gov.cnl);

2.政务新媒体:“平安奈曼”微信公众号(微信号:pingannaiman);

3.新闻发布会:奈曼旗公安局1号楼5001室

4.政务服务场所: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奈曼旗辽河大街西段北侧);奈曼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奈曼旗华明物流园与诺恩吉雅大街交叉口东150米);“政务公开专区”查询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475-4226379。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安信息,本机关将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本机关的公安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奈曼旗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号楼3007室)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5-4226379

2.邮政寄送

收件人:奈曼旗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号楼3007室)

地址:奈曼旗大镇富康大街530号

邮编:028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公安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奈曼旗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www.naimanqi.gov.cn/nmq/gksq/gksq.shtml)提交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公安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奈曼旗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http://www.naimanqi.gov.cn/nmq/gksq/gksq.shtml)下载。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时间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5.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三)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公安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公安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公安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公安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信息的情形。相关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公安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奈曼旗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地址:奈曼旗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号楼3007室)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5-422269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公安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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