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
(二)未按照《条例》要求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但不发布、不澄清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八)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并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问题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屡查屡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