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支部、中心、局、办公室、驻乡各单位:
为规范土城子乡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工作原则
1.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土城子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协调下,各村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土城子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主,村为辅。
1.4依靠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更新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1.5依法规范,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不断完善,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7应急预案体系
土城子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体系由土城子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各部门预案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2.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领导机构
土城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土城子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土城子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主要职责:
2.1.1领导、组织、协调全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全乡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预防工作。
2.1.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响应状态的命令。
2.2指挥体系
总 指 挥:王腾飞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党委书记
副总指挥:包小敏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汝光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
贾寒伟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纪检书记
于永军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高 健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庞少华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宣传委员
王洪宝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组织委员
陈 宇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潘明春 乡政府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曹国华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刘明辉 葛 永 李广香 李清江 刘洪伟 曹洪坤
张海志 闫成信 王和利 潘明柱 许国栋 孙福生
王跃全 张玉喜 龙 洋 李志国 潘明德 王 镇
张桂彬 张树新 史庆龙
以及土城子乡人民政府各中心、局、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
2.3生产安全日常管理及办事机构
土城子生产安全日常机构为土城子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土城子生产安全日常管理及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
2.3.1领导、组织、协调全乡生产安全日常管理;
2.3.2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预防工作;
2.3.3负责土城子乡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日常信息接收存储、统计分析、监控管理、处置工作;
2.3.4负责土城子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2.3.5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3.6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汇总和上报;
2.3.7负责土城子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
2.3.8 指导、协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土城子乡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分析预测较大以上事故风险及预防,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3.9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4组成单位职责
在土城子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其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4.1专业机构职责
2.4.1.1乡土城子人民政府办
(1)协助全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负责联络其它领导;
(2)协助全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
(3)在应急救援中,协调全乡急需解决的问题。
2.4.1.2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
(1)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负责对全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等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4.1.3财政所
负责落实全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日常办公经费;
负责落实全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办公及活动经费;
负责落实全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经费;
负责落实全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物质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4.1.4道班
(1)参与组织、协调和指挥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
(2)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状态下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和功能,保障突发事故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
(4)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线路规则和路障清除等保障措施;
2.4.1.5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
(1)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2)负责组织河流、水库等水利工程事故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3)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4)负责组织林业草原及相关工程事故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2.4.1.6派出所
(1)负责事故地区交通管制、现场保卫、人群疏散和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对事故现场失踪人员的搜救;
(4)负责编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4.1.7社会事务
负责配合乡人民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2.4.2.其他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乡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乡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应急机构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以及专业人员(专家)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设备、器材、物资、专业队伍清单。乡政府办公室负责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5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指挥长或其授权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建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做好事故应急工作。
3.预警与预防
3.1监测与预警
3.1.1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乡政府办负责建立和运行全乡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并作为全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3.1.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特点,乡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实施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应立即按照规定向旗应急管理局报告。
3.1.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乡政府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的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向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1.4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公告,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3.2预防与应急准备
3.2.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2乡政府应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消号。统筹安排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2.3乡政府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对于其他灾害、灾难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分析和传达,告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3.2.4乡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旗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3.2.5乡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在乡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7)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3.2.6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事故信息报告
3.3.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3.3.2乡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3.3乡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领导报告。接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向奈曼旗政府、奈曼旗安委办报告。
3.3.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旗安委会办、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3.3.5乡政府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通报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应急处置
4.1响应分级
Ⅰ、Ⅱ、Ⅲ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情况。
乡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成立乡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上报通辽市政府和通辽市安委会,直至国务院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Ⅳ级响应后,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2.1乡直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1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要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2超出本辖区域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辖区域、跨行业领域的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由指挥机构批准并协调实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相关卫生处置工作。卫生院根据乡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要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4.5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
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旗政府及旗安委会。情况紧急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7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主要是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地质、水文资料。
4.9信息发布
由乡政府负责组织,由指定发言人及时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报有关上级批准后实施并发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土城子乡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乡政府的领导下,由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乡政府联系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调查、总结及建议
按事故等级分级实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乡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3.1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解决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得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5.3.2乡政府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评估,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乡政府办公室负责全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乡政府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派出所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乡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人员和技术,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2.6资金保障
乡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乡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乡政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公众信息交流
乡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7.1.2培训
乡政府办负责组织全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等方面的综合培训。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7.1.3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备案。
7.2监督检查
乡政府办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3.2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工作,导致发生事故,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
(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事故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事故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