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城子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2-03-21 浏览次数:98

各党支部、中心、局、办公室、驻乡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奈曼旗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土城子辖区内实际,制定本预案。

    1.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乡镇发生特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挥:王腾飞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党委书记

副总指挥:包小敏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汝光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

贾寒伟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纪检书记

于永军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庞少华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宣传委员

王洪宝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组织委员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潘明春 乡政府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曹国华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员:刘明辉    李广香  李清江  刘洪伟

张海志 闫成信  王和利  曹洪坤  潘明柱  

王跃全 张玉喜      李志国  潘明德

张桂彬 张树新  史庆龙  许国栋  孙福生

 

以及土城子乡人民政府各中心、局、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

     3.灾害预警响应

农服中心、林业站、土地资源管理所及时向乡政府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乡政府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乡政府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及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向可能受影响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三)通知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要提前调拨;启动与派出所、道班、城管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四)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五)乡政府向旗人民政府、旗减灾委负责人、旗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六)视情况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乡政府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村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土城子乡人民政府报告;土城子乡人民政府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旗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草场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土城子乡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旗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村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土城子乡人民政府政府办;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土城子乡人民政府立即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乡政府办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旗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微信电话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土城子乡民政应当及时统计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土城子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Ⅱ、Ⅲ、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土城子乡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分等级启动Ⅰ、Ⅱ、Ⅲ、Ⅳ级响应:

1)出现死亡人员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

5)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造成25人以上死亡;

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

③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土城子乡立即向奈曼旗人民政府汇报

5.1.3 响应措施

乡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本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本乡政府会议乡政府人员及村两委人员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乡政府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乡政府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乡政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乡政府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情况,乡政府、财政要及时旗级单位申请生活补助资金生活救助物资下发到乡政府后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工作。

5)派出所、道班、城管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派出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乡政府职员、村两委人员、民兵、参加救灾,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2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3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乡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终止应急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乡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民政办、财政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做好受灾村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乡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奈曼旗应急管理局申请救助。

6.2.2 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辖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奈曼旗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受灾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乡民政办、财政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受灾群众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乡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财政所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房屋重建情况评估结果,按照自治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发补助资金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

6.3.4危改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土地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乡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民政办、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奈曼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旗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全旗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7.1.3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乡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完善企业代储、合同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军地联储、物流仓储等多种储备形式,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确保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乡政府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乡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土地资源管理所执法局、道班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单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乡的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土地资源管理所执法局、道班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单位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7.2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地震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乡政府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情况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

20220321

信息来源:土城子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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