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新冠肺炎疫情管控通告9月10日

发布日期:2022-09-10 浏览次数:93

9月9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239例(四川86例,内蒙古33例,广东26例,北京16例,西藏16例,山东13例,广西12例,河南9例,贵州5例,辽宁3例,青海3例,天津2例,江苏2例,海南2例,重庆2例,云南2例,新疆2例,黑龙江1例,湖北1例,湖南1例,陕西1例,甘肃1例),含49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四川25例,河南9例,内蒙古8例,北京2例,新疆2例,广东1例,云南1例,青海1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994例(西藏306例,黑龙江111例,四川82例,广西81例,山东70例,江西59例,辽宁53例,贵州43例,湖北39例,内蒙古36例,新疆27例,陕西18例,青海18例,甘肃14例,吉林6例,河南6例,广东6例,天津5例,上海5例,海南3例,河北2例,福建2例,江苏1例,云南1例)。

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依然存在,防控工作丝毫不能放松,为进一步精准做好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来(返)通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3天2检(即落地进行第1次核酸检测,第2次核酸检测应在入通后24-72小时内完成)。

二、8月22日以来,凡到访过长春市传染病医院的人员;8月28日以来的长春市来(返)通人员,要主动向所在地的社区(嘎查村)、单位或入住宾馆酒店报备,自抵通后第一天开始计算,进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控措施,在第1、4、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有序流动。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三、8月28日以来,赤峰市翁牛特旗、红山区、松山区及锡林郭勒盟的二连浩特市、锡林浩特市的来(返)通人员,要主动向所在地的社区(嘎查村)、单位或入住宾馆酒店报备,自抵通后第一天开始计算,进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控措施,在第1、4、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有序流动。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赤峰市、锡林郭勒盟的除上述地区外的其他旗县区来(返)通人员,自抵通后第一天开始计算,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不足7天的补足7天,于第七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超过7天的,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有序流动。

四、8月30日以来,有沈阳、大连、哈尔滨、大庆等中风险区所在县区旅居史的来(返)通人员及疫情发生地出现一定范围社区传播或已实施大范围社区管控措施流入我市人员,按照中风险地区来(返)通人员管理。

五、所有市域外来(返)通人员,抵通前24小时向所在(目的地)社区(嘎查村)、单位或入住宾馆酒店报备。
1.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管控措施,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2.对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4和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六、与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行程轨迹有重合人员,请立即向所在社区(嘎查村)、单位或入住宾馆酒店、疾控中心报备,配合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七、对陆路、航空口岸接触进口冷链、非冷链物品、环境的高风险岗位人员,以及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等的高风险岗位的来(返)通人员,须满足脱离工作岗位7天以上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嘎查村)、单位或入住宾馆酒店报备,抵达后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脱离工作岗位不足7天的高风险岗位来(返)通人员,一律执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执行集中隔离)补齐至7天,在第1,4和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八、对从境外返回且在第一入境点解除7天集中隔离后的来(返)通人员,须提前向目的地社区(嘎查村)报备,实施闭环转运和3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九、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味觉减退或丧失、腹泻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就近前往发热门诊接受健康排查,主动告知旅行史、接触史,就医过程要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热病人、健康码“红码”“黄码”等人员要履行个人防护责任,主动配合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在未排除感染风险前不出行、不流动、不聚集。

十、请广大市民如非必要,近期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如必须前往,应提前向居住地社区(嘎查村)、工作单位报备,并做好个人防护,准确记录好自己的活动轨迹。离通人员要遵守目的地疫情防控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在离通返回后需主动向所在单位和社区(嘎查村)进行“双报备”,并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配合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十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发挥“哨点”作用,强化首诊负责制和有症状人员闭环管理,严格落实发热门诊患者核酸检测和留观要求,规范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诊疗流程,严防疫情在医疗机构内传播。全市个体诊所、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不得常规诊治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发现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时,要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尽快通过120救护车闭环转诊至发热门诊。对擅自诊治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的诊所,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责。

十二、全市各类药店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报告制度。

十三、全市各类场所应严格落实体温检测、登记“一通码”、健康码和行程卡查验、规范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做好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加强环境清洁消毒,全面排查管控疫情风险。提供住宿服务场所要及时向属地社区通报来自疫情城市的来(返)通住宿旅客相关信息。

十四、疫情尚未结束,请广大市民继续加强个人防护,进出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减少在密闭场所活动的频次及停留时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进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等管理工作,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安排专人督促提醒。要注意食品安全,选择安全放心原料,生熟要分开,海产品要烧熟煮透,避免生食,减少疾病传染的可能性。非必要不聚餐、不聚会,用餐时不拼桌、不串桌,使用公筷公勺,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十五、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没有接种疫苗的适龄人群、没有完成全程接种的人群、满六个月需要接种加强针的人群,尽快到辖区新冠疫苗接种点进行接种,共同构建抗击新冠病毒的免疫屏障。

十六、要积极配合流调工作,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准确提供各类信息。对故意隐瞒行程轨迹、未如实报告相关情况的行为,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和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9月10日
信息来源:奈曼旗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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