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8-08-22 浏览次数:1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8]103号),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主体为全市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单位;各旗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级政府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单位。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旗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中区直各有关单位的考核;各旗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苏木镇、街道及垂直管理单位的考核。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各旗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中区直各有关单位行风评议及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旗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中区直各有关单位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或有意隐瞒公开事项,营私舞弊,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年度内不予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建立责任制落实、方案制订及政务公开研究部署、工作推进等情况。 

(二)公开内容。各旗县市区政府将机构设置、重大决策、政策法规、资金管理、行政执法、政府采购、土地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人事安排等情况进行公开。市直、中区直有关部门将部门职能、许可审批、政策法规、行政执法及部门动态等事项进行公开;将单位内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任用、考核和奖惩,以及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公开。公用事业单位将服务职能、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政策法规、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服务承诺、便民措施、办理时限、监督办法及行业动态等内容进行公开情况。 

(三)编制目录。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驻市中区直各有关单位能够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目录样式新颖、分类科学、运行良好情况。 

 

(四)信息管理。能够认真执行《通辽市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在信息公开上建立了科学完善的政务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对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等制定了明确规定。年度内已发布信息及时备案,立卷归档备查。公开内容严格依法、发布及时、更新迅速。有固定的信息工作人员负责政务信息管理工作情况。

(五)公开形式。采取网上公开、热线电话、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便民手册、公开栏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情况。 

(六)为民服务。各旗县市区采取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各部门、驻市中区直有关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将各类许可、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等全部纳入服务窗口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权力充分授权,绘制每项行政权力运行的流程图,并严格按照固化的程序进行办理;各部门的权力及服务项目都要固化上网并实行网上公开和网上办理,积极配合“通辽市政务信息系统”软件的推广和使用;进一步强化窗口建设,各部门要将业务骨干选派到窗口工作,将审批专用章纳入窗口使用;按照“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前置条件公开、审批依据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的要求,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率情况。

(七)公开制度。政务公开预先审核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内部公开等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八)公开监督。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情况。 

(九)立档归卷。有关政务公开的文件、材料等完备规范,并做到及时立卷归档情况。 

(十)工作宣传。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上级政务公开领导部门及时沟通上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并通过新闻传媒有效宣传本部门工作情况。 

(十一)公开效果。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评价情况。

(十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评定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旗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中区直各有关单位考核等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各等次的标准为:优秀(90~100分)、合格(70~90分)、基本合格(60~7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于本年第四季度进行。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网上评审、实地察看、群众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网上评审主要是通过通辽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实地考核主要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群众测评主要通过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方式进行;综合评议主要根据政务公开考核领导组织的平时检查结果及监察、法制、政务服务等部门提供的有关结果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各旗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中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参照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做好自查自检工作。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办法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四)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抽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五)考核组和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当场签字,进行初步确认。 

(六)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综合考核结果后,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考核等次,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七)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通辽日报和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旗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中区直有关单位和政务公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各级考核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实事求是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中区直各有关单位及公用事业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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