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将厨余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的
通 知
为进一步改善大镇人居环境质量,巩固文明城、卫生城建设成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通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大镇主城区范围内餐饮业厨余垃圾和生活垃圾混装,给厨余垃圾清运造成困难的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餐饮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厨余垃圾,严禁随意倾倒、抛洒。
二、严禁将筷子、塑料袋、酒瓶等生活垃圾与厨余垃圾混装。
三、餐饮业经营者对产生的厨余垃圾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并将厨余垃圾箱、桶入店存放。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餐饮业经营者,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奈曼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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