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为加强生活噪声污染治理,稳定城区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二、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依法予以处罚;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通知
奈曼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