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镇主城区范围内文明养犬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城镇管理,提升城镇品质,推进文明城创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镇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倡导居民文明、规范养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即日起,在大镇主城区范围内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系犬绳,粪便应及时清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二)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场所、教育场所、医疗场所、商业经营场所、文物保护场所和候车场所等区域。
(三)早六点至晚八点,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人民广场、双拥广场、体育场、生态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
(四)养犬人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通知
奈曼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