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奈曼旗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和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奈司字【2022】16号

发布日期:2022-06-15 浏览次数:96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32号)和通辽市司法局相关工作要求,现制定《奈曼旗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请各地各行政执法部门贯彻落实。

                          

 2022年5月2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推行

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合理细化、量化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标准,压缩自由裁量弹性空间,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对企业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对企业“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等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包容审 慎监管执法有关工作指导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调整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对本系统每一项行政处罚权力进行全面梳理,细化量化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国家、自治区行政执法部门已制定公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做好对口衔接在不与上级规定冲突的前提下能够细化和量化的尽量予以细化量化。如果国家、自治区仅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出台原则性规定或未制定的,则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从重、一般、从轻、减轻等标准划分自由裁量阶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见附件1)。

(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见附件2)

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见附件3)

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6)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见附件4)

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见附件5)

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纳入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应当认真全面梳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项事项清单。明确本部门、本系统制度建设的承办机构,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统一行政执法标准,确保此项工作见到实效。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首次轻微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应当不予处罚,对处以罚款的企业,因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依法准许,注重实施“柔性执法”。梳理统一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事项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准制定后要及时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并长期组织实施,建立动态更新机制,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动态调整“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项事项清单内容,防止滥实施行政处罚行为,防止应罚而不罚,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抓好工作落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立足执法工作实际,要进一步细化执法程序,结合调查取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和执行等环节,建立完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事项的配套工作制度。要将此项工作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举措,真正做到柔性执法。

(四)其他要求。请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于 2022年6月15日前将修订完善的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1)和“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项事项清单(附件2-5)电子版和纸质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本部门公示截图报送旗司法局。

   

人:吴海英,联系电话:4226442,传真:4220148

电子邮箱:naimansifa@163.com

附件:  1.(xxx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4.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5.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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