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2 浏览次数:1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措施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新闻办、文件起草和实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推进政策性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  政策性文件制定与政策解读方案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内容。

  第四条  政策性文件公布前,负责政策解读工作的部门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要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政务公众号和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

  第五条  政策性文件要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一)以政府、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政府办公厅(室)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文,要求限时补正。政策性文件审签后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二)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六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可以采取如下形式:

  (一)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宣讲政策。

  (二)运用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政策吹风会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三)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对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

  (四)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可视、可读、可感的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第七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应当采取如下传播渠道开展:

  (一)各级政府网站作为政策发布解读的第一平台,应设立政策解读和在线访谈专栏,集中发布解读信息。

  (二)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性文件,应当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

  (三)统筹运用政务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八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及时开展政策解读,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政策实施过程中,要重视收集社会舆论和市场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做好政策解读,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由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新闻评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解读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机制和流程,将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政策性文件起草、审核、发布、解读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要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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