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01 浏览次数:17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内环办〔2019〕346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统一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原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日常环境监管领域双随机抽查系统”停止使用。

第三条  旗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旗随机抽查的统一指挥协调、制定相应的工作机制以及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双随机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于每年12月31日前召开下一年度的“双随机一公开”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比例及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等事宜。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包括抽查项目、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内容(被抽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讨论稿于会议前5个工作日提供给领导小组,经会议讨论确定后由局办公室在网站公示。

第五条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由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等组成,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提供上一年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的企业名单和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3次(包括)以上经核实属实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将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草拟稿于会议前5个工作日提供给领导小组,经会议讨论确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季度更新。有关科室和二级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更新的污染源名单,经领导小组确认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随机抽查系统内对“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进行更新。

第六条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将污染源分为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

(一)重点排污单位确定标准 

1.上一年度因环境问题被行政拘留、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污染源和建设项目。 

2.上两年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污染源和建设项目。

3.上一年度被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污染源和建设项目。 

4.上一年度被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3次(包括)以上经核实属实的污染源和建设项目。 

5.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 

(二)一般排污单位确定标准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里,除重点排污单位以外的日常监管对象。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暂不列入执法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1.持续停产两年或两年以上且无复产迹象的污染源企业。

2.处于停建状态一年以上且无复建迹象的建设项目。

3.列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类企业或项目。

4.其他不适用随机抽查的项目或工程等。

第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应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性别、职务、执法类别、部门、执法证编号等信息。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提供取得环境监察执法证的人员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草拟稿于会议前5个工作日提供给领导小组,经会议讨论确定下一年度“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由领导小组每年进行更新。

第八条  领导小组于每年12月31日前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下一年度随机抽查比例,随机抽查比例不得低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设定的下限,即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5%,一般排污单位每年1∶5(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数量∶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污染源数量);随机抽查比例不得高于旗人民政府设置的抽查上限。

第九条  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每年至少应开展1个批次多部门联合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抽查计划名称、发起部门、参与部门、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时间等。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会议前5个工作日将工作计划草拟稿提供给领导小组,经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抽查计划,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制定下个季度随机抽查计划,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按计划抽取下季度随机抽查任务,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和随机抽查人员名单,随机抽查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抽取工作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任务清单发放给随机抽查人员。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工作按季度进行,抽查人员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和相关要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时需现场制作《现场检查表》或《污染源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执法文书,应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和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智能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要查实查细。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并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领导小组,由领队小组指定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案查处。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现场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保存证据。

第十三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随机抽查人员于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录入现场检查结果并同时将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结果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企业名称、检查内容和处理结果等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随机抽查检查结果汇总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字确认,由局办公室负责在“双随机”公示专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由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随机抽查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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