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切实加强全旗医疗污水及临时集中隔离点污水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医疗废水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提出以下建议,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医疗机构、临时隔离场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需对污水进行消毒处理。
二、临时集中隔离点因地制宜确定污水应急消毒处理的具体方法(如:马桶中投加消毒片剂、化粪池添加消毒剂等)。
三、定点医疗机构废水重点污染物监测频次: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粪大肠菌群每周监测一次;使用含氯消毒剂或生物氧消毒剂的医院对余氯每天监测两次,并做好相关台账。
四、污水处理厂要切实加强消毒工作,结合实际接收污水情况,釆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当前公共场所和家庭为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要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出水达标。
五、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管理,做好应对准备,建立日消毒记录。
我局将对医疗污水处置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