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认真贯彻落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案件线索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二条 案件线索的收集。案件线索来源于三方面,其一是日常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二是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举报;其三是上级部门交办。案件线索的来源、基本情况、获取时间、案件线索发现(接获)者等等,要通过格式化的收集,为案件线索的进一步判别和排查提供原始的信息和依据,防止线索残缺和缺失。
第三条 案件线索的报批。案件线索格式化收集记载后,由本部门领导查阅后,报驻纪检组组长审核,再由纪委书记审批。
第四条 案件线索的排查。经报批的案件线索,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初查。
第五条 案件线索的处置和移送。经过初查的案件线索,应在初查后立即形成报告,移送至上级及分管案件处理部门。
第六条 线索的排查和移送应在上级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收各级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