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日期:2022-08-15 浏览次数:79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向有关股室及二级单位咨询,办理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二、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三、服务对象到本单位各股室及二级单位申办事项,负责受理人员必须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不符合办理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办的手续和材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予办理的依据。

四、对电话或来信来访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接访(电)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及有关手续等,不可互相推诿、不以理睬。

五、对申请办理的事项或来电来访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应一次性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股室及二级单位的具体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

六、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和书面告知形式。对电话咨询的事项,采用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对上门办理和咨询的事项采用口头和书面(提供办理须知)形式一次性告知。

七、不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股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要对经办人给予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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